交通运输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台”第十五期
为进一步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增强警示作用,有效遏制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曝光。
本期共曝光典型案例8例。
案例1:2020年8月13日,石门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蔡红明、覃朝阳、盛茗、蔡智等4人在石门县宝丰街道七松社区公路路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现场查获程某豪使用湘J5C178东风牌非法改装车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货箱板加高40厘米与车辆道路运输证登记尺寸不符),而当事人程某豪无法当场提供其它有效证明。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程某豪擅自改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2:2020年8月27日10时43分,安乡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在安乡县安乡大道路口进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湘JA658M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上载有1名乘客,与驾驶人互不认识,且驾驶人王某不能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和其它有效证明,涉嫌非法营运。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王某本次运输行为是从西洞庭载客1人送回安乡,议定收取乘客100人民币归其本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3:2020年7月15日,鼎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受湖南省高警局常德支队河洑大队移交湘GL7675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营运案件,且当事人曹某举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曹某举本次运输行为是在长沙市高铁站载客6人,目的地是慈利县,议定每人收取120元车费归其本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4:2020年7月15日,鼎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受湖南省高警局常德支队河洑大队移交湘GL2008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营运案件。且当事人宋某中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宋某中本次运输行为是在长沙市望城载客6人,目的地是慈利县,议定每人收取100元车费归其本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5:2020年8月23日,鼎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辉、汪莉等人接受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桃花源大队移交湘GL3858小车涉嫌从事非法营运案件,且当事人李某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李某本次运输行为是从长沙市载客6人至张家界市,议定每人收取150元车费归其本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6:2020年8月25日,鼎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辉、汪莉等人接受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德山大队移交湘GA8397小车涉嫌非法营运案件,且当事人尹某平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尹某平本次运输行为是从慈利县载客4人至长沙市,议定每人收取120元车费归其本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7:2020年8月27日,鼎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辉、汪莉等人接受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德山大队移交湘J59V01小车涉嫌从事非法营运案件,且当事人黑某进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黑某进本次运输行为是从长沙市载客2人至常德市,议定每人收取100元归其本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8:2020年9月2日,鼎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辉、汪莉等人接受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德山大队移交湘UZ5235小车涉嫌从事非法营运案件,且当事人吴某斌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吴某斌本次运输行为是从长沙市载客7人至吉首市,议定每人收取150元车费归其本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供稿:刘智敏
审核:罗云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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