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典型案例和重大事故隐患“曝光台”第二期
(第二期)
为进一步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增强警示作用,有效遏制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曝光。
非法从事网约车服务典型案例(9例)
案例1:2019年12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刘毅、谢如清等人在常德美居建材广场南门发现常德华洋融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杨辉未取得经营许可使用湘JDF713小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运输,当次运输行为是常德美居建材广场到常德市鼎城区华邦国际。
案例2:2019年12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强、胡祥勇等人在常德美居建材广场路段发现当事人张辉未取得经营许可使用湘JG1178小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次运输行为是从美居建材广场到恒大华府西门。
案例3:2019年12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强、胡祥勇等人,在常德美居建材广场南门发现当事人唐文强未取得经营许可使用湘J026TT小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次运输行为是从美居建材市场南门至七号餐厅。
案例4:2019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唐伟、陈勇任等人,在常德美居建材广场南门发现当事人丁吉友未经许可使用湘J36L09小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次运输行为是从美居建材广场至恒大影城。
案例5:2019年12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唐伟、陈勇任等人,在常德美居建材广场发现当事人罗光辉未取得经营许可使用湘JG2919小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次运输行为是从美居建材广场南门至鼎喜万和酒店。
案例6:2020年0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刘毅、胡祥勇等人在常德桃花源机场路段现场检查发现常德华洋融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严彪未取得经营许可使用湘JEW223小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运输,当次运输行为是从常德桃花源机场(公交站)到常德市德山善卷花园。
案例7:2020年0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刘毅、胡祥勇等人在常德桃花源机场路段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刘歆华未取得经营许可驾驶湘J11D66小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运输,当次运输行为是常德桃花源机场到常德柳荷鑫苑(沙港路)。
案例8:2020年0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强、胡祥勇等人,在桃花源机场公交站发现当事人于仁喜未取得经营许可使用湘CU791小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次运输行为是从桃花源机场至常德火车站。
案例9:2020年0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强、胡祥勇等人,在桃花源路青林苑小区前发现当事人高志辉未取得经营许可使用湘JK3172小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次运输行为是从武陵大道龙弟餐厅至青林苑小区。
处罚依据
经调查,上述9例典型案例中当事人其行为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
责令上述案件当事人立即改正,分别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
非法从事客运经营典型案例
违法事实:2019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刘毅、谢如清等人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柳叶湖大队在常德市G55二广高速往南方向(常德服务区)路段现场查获刘华使用湘AC102B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移交案件,据当事人刘华供述此次道路客运业务是从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载客5人到湖南省长沙市,收取每人110元车费。而当事人刘华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
处罚依据
经调查,当事人刘华在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情况下,擅自从事客运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
经集体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供稿:刘智敏
审核:罗 云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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