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干线公路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考勤机考勤实施细则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交通运输局,市直交通运输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干线公路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考勤机考勤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6月17日
常德市干线公路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考勤机考勤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干线公路施工现场从业单位的履约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湖南省干线公路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考勤机考勤实施办法》(湘路工建〔2011〕38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省规划且实行省定额补助的干线公路(含大桥、特大桥危桥改造项目)项目。
第三条 全市干线公路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的考勤机考勤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交通质安处负责日常督查,项目业主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包括:
(一)项目业主派驻工地的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质量、安全、合同、计量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质检工程师、试验工程师、路基路面工程师、结构工程师、专职安全员;
(三)监理单位监理处长、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五条 项目业主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项目业主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必须是项目批复施工许可前经市交通运输局核备的人员。
(二)建设期间项目业主不得擅自更换其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必须报告市交通运输局重新核备。
第六条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其执业工程规模按《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的规定执行。
(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在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到其它工程项目任职。
(三)自提交投标文件之日起,至完成所承担工程(专项工程)交工验收之日止,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换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关键管理人员确因健康原因不能担任项目管理工作的,应出具市(地)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和监理处长、项目业主、市交通质安处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准。
2.工程因故停止建设或停工三个月以上(包括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由于业主原因导致不能开工达三个月以上),施工单位可持监理处长、项目业主和市交通质安处签发的证明材料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后办理关键管理人员调离或更换手续,被调离或更换的关键管理人员可以到其它工程项目任职。
3.关键管理人员被省交通运输厅停止(暂停)上岗资格,或吊销资格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施工单位应予更换。
4.经市交通运输局批准更换的关键管理人员资质等级、业绩不得低于原项目关键管理人员资质等级和业绩要求。
5.施工单位项目部所有人员同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的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所负责的专业工程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后,可到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经理和分管质量安全的副经理不得兼任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 监理单位监理处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同期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
(二)监理处长必须在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到其它工程项目任职;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的工程项目专业监理任务完成后,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市交通质安处审查并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后,可到其它工程项目中任职。
(三)监理处长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需经项目业主、市交通质安处同意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八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监理单位驻地监理处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本单位注册人员,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及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关系,不得具有双重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九条 考勤机的配置和管理
(一)为便于统一标准和便于数据录入与管理,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选用技术先进、防作弊能力强、可靠性高、使用方便的具有人脸识别和指纹识别双重功能且统一规格型号的考勤机。
(二)项目业主的考勤设备放置在业主现场办公室;施工单位的考勤机以施工标段为单位配置,放置在施工单位项目部驻地;监理单位的考勤设备放置在监理处办公室,监理人员在执行现场巡视和旁站任务时,当日除应在监理处进行考勤外,还必须在被巡视(旁站)的施工标段的考勤机上考勤。
(三)每台考勤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考勤机应配备应急备用电源,确保电网停电时也可进行考勤。
(四)考勤机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项目业主,并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在此期间考勤录入延误或数据丢失,不得进行人工补正。未报告或逾期未恢复考勤机考勤,期间的考勤结果将不予认可。
第十条 人脸模板和指纹采集录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人脸模板、指纹采集录入前,市交通运输局将对每台机子进行统一编号。每台考勤机应贴上该机应考勤人员一览表。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市交通运输局将对每台考勤机进行封签处理。
(二)人脸模板和指纹采集录入工作由项目业主组织,市交通质安处、市交通运输局基建养护科派员现场监督。
(三)登记录入时,考勤人员必须本人到场,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岗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四)不得使用密码考勤代替人脸(指纹)考勤。
(五)关键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做好更新人员的登记录入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监理单位关键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到岗率。考勤对象每天考勤两次。考勤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和下午15时至17时。在这两个时段进行了考勤机考勤的视为全日到岗。到岗率以日为统计单位,考勤对象月出勤天数不得少于每月法定工作日,到岗率均以标段为单位进行考勤。如遇伤病需休假,须出示医院证明材料。出勤天数以施工现场考核为依据。农历正月初一的前后15日可不进行考勤统计。
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造成指纹考勤无法进行的,须在该事件停止后7日内,由相关人员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报市交通质安处备案。其事实得到确认的,到岗率计算时,由于该事件造成的无法进行指纹考勤的天数,可在月到岗率计算基数中扣除,否则按缺勤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每月到承包人驻地采集考勤数据,相关信息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处长签字确认。项目业主应在次月5日前向市交通质安处上报上月考勤结果(原始电子文档及项目业主签字盖章纸质文档)。市交通质安处应在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全市干线项目考勤数据及情况说明报市交通运输局基建养护科备案。
第十三条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所有新开工项目和6个月以上不能交工的在建项目均应执行本细则,其他主体工程未完工的项目应积极推行。
第十四条 对市境内交通建设项目的考勤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施工、监理单位关键管理人员出勤天数第一个月考核达不到本《细则》要求的,项目业主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兑现合同违约条款;连续两个月达不到本《细则》要求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业主实施整顿,整顿期间暂停国省补助资金拨付的行业审批。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出勤违约的,其违规行为计入诚信档案作为年终信誉评价的扣分依据,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我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从业资格。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加强自身队伍人员的管理,严格履行管理职责,严禁纵容或串通施工、监理单位弄虚作假,如出现违规情况,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业主实施整顿,整顿期间暂停国省补助资金拨付的行业审批,情节严重的将对相关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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