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交处罚〔2023〕5078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盱眙顺发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王险峰,公司地址:*************,联系电话:**********。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对你(单位)涉嫌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 上如实记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盱眙顺发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苏淮货 13088 船舶 2023 年 4 月 10 日至 2023 年 5 月 22 日期间未正常营运,2023 年 3 月 10 日至2023 年 4 月 2 日期间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视频、船员申睿铂的《现场笔 录》,《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等文件和公司委托人力朝娟的《询问笔录》为证。上述证据经过力朝娟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常交罚告〔2023〕5078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
(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海事管理篇中序号 139 关于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罚基准,你(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单次或持续时间 1 个月以内),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2.污染物排放记录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3 次以下),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属于一般违法程度,应当处以二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30000000174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常德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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