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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交处罚〔2023〕5074 号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 2023-10-23 09:20 字体:【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杨爱国,男,民族:****,身份证号码:********,联 系电话:******** 住址:**********。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本机关于 2023 年8月25 日对你(单位)涉嫌船员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经查,你(单位) 湘怀化货 7588 船员杨爱国未按规定填写《航行日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有现场检查视频、船员杨爱国的《现场笔录》,《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等文件为证。上述证据经过杨爱国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常交罚告〔2023〕5074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海事管理篇中关于 “船员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序号 94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不涉及事故或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且未对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调查造成不利影响的。” ,属于一般违法程度的违法情节,应当处以一千元以上,少于四千元的罚款。鉴于你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一)项,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地 址: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号:820130000000174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常德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鼎城区人民法 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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