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交处罚〔2023〕5085 号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交处罚〔2023〕5085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刘长保,性别:男,民族:**,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住址:**********.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10 月 7 日 16 时 50 分,在常德港德山油锚地水域被检查发现:值班人员刘长保未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记录简单,未记录交接班、无船长审核等情况)。有现场视频、现场检查笔录、未按规定填写照片和刘长保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执法现场录像视频,证明整个执法过程的真实性;证据 2,船舶证书证照复印件,证明运输船舶的合法、有效性;证据 3,询问笔录、执法现场笔录,证明整个执法过程的程序合法性;证据 4,未按规定填写照片,证明违法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关联性。上述证据经过刘长保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
本机关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常交罚告〔2023〕5085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规定,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一)项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海事管理篇序号 94“船员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不涉及事故或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且未对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调查造成不利影响的,属一般程度的违法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少于四千元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 137 号),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30000000174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常德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常德市鼎城区 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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