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交处罚〔2023〕5016 号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交处罚〔2023〕5016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桃源县桃花源水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地址:**,联系电话:***。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本机关于 2023 年 4 月19 日对你(单位)涉嫌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桃源县桃花源水运有限公司所属湘常德货 0958 船舶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有现场检查视频、船员何桂成的《现场笔录》,《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等文件复印件和船员何桂成的《询问笔录》为证。上述证据经过何桂成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4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常交罚告〔2023〕5016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认为:1、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积 极调度船舶进行卸载;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行驶距离较短;3、在检查、调查中积极配合;4、对当事船舶所有船员进行了停航学习教育。综上,请求从轻、减轻处罚。我公司对《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告知的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放弃听证。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处以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海事管理篇中关于 “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序号 62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实测剩余干舷 200 毫米及以上的。” ,属于 一般违法程度的违法情节 ,应当 处以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五千元的罚款。鉴于你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应当予从轻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30000000174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常德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鼎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21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