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交处罚〔2023〕5062 号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交处罚〔2023〕5062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泗洪县安信轮船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息用代码: ***,公司地址:***,联系电话:***。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对你(单位)涉嫌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所属金海洋油 16 号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 17 时 10分,在常德港德山油锚地水域,被检查发现:该船本航次从南京到常德,进港报告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23 日 10 时 58 分,通过查看船舶轨迹,实际进港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23 日 10 时 52 分,未提前 4 小时。该船舶进出内河港 口, 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有现场视频、现场检查笔录、报港信息截图、变更信息截图和委托代理人胡立新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执法现场录像视频,证明整个执法过程的真实性;证据 2,船舶证书证照复印件,证明运输船舶的合法、有效性;证据 3,询问笔录、执法现场笔录,证明整个执法过程的程序合法性;证据 4,协同平台报港变更情况截图、船舶航行轨迹截图、报港信息截图,证明违法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关联性;证据 5,船舶经营人对参加处理此次案件人员(胡立新)的授权书,证明此 次处理的合理性。上述证据经过委托代理人胡立新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常交罚告〔2023〕5062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 督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 4 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 4 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海事管理篇中关于 序号 233“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内河船舶 300GT 以上 1000GT 以下/150KW 及以上 500KW 以下,单个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属于 一般程度的违法情节 ,应当 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常德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 137 号),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30000000174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常德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常德市鼎城区 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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