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交处罚 〔 2023 〕 5023 号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交处罚 〔 2023 〕 5023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南阳市安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地址:**,联系电话:**。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 对你(单位)涉嫌 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南阳市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安达 1269 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 15 时 50 分,在常德港德山检查站水域被检查发现,该船舶检验证书上核定B 级航区载重线高度为 400mm,现场实际测量左右干舷高度均为 200mm。该船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有现场视频、现场笔录、勘测照片和委托代理人熊新祥的《询问笔录》为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执法现场录像视频,证明整个执法过程的真实性; 证据 2,船舶证书证照复印件,证明运输船舶的合法、有效性; 证据 3,询问笔录、执法现场笔录,证明整个执法过程的程序合法性;证据 4,现场勘验照片,证明违法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关联性; 证据 5,船舶经营人对参加处理此次案件人员(熊新祥)的授权书,证明此次处理的合理性。上述证据经过委托代理人熊新祥本人阅世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常交罚告〔2023〕5023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1.对《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常交罚告〔2023〕5023 号)告知的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没有异议;2.在其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查获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情况,加上家庭情况特殊,儿子去世后要抚养 2 个幼孙,大量欠款未还清;3.当事人表示自愿放弃组织听证的权力;4.请求本机关对其减轻处罚。复核意见如下:根据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证实,认为南阳市安达物流有限公 司委托代理人熊新祥提出地对其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中依法减轻的规定,建议不采纳当事人对其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海事管理 篇中关于 序号 62“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内河船舶超过 300GT、1000GT 以下/超过 150KW、500KW 以下,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实测剩余干舷 200毫米及以上的 ,属于 一般程度的违法情节 ,应当 处以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常德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 137 号),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30000000174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常德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常德市鼎城 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04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