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交处罚〔2023〕5047 号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交处罚〔2023〕5047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苏国勇,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联系电 话:**,住址:**。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19 日对你(单位)涉嫌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苏国勇所属湘娄底机 0288 未按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有现场检查视频、船员苏国勇的《现场笔 录》,《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等文件和船员苏国勇的《询问笔录》为证。上述证据经过苏国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4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常交罚告〔2023〕5047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未提出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 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应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海事管理篇中关于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序号 234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属于 一般违法程度的违法情节 ,应当 处以一千元以上,少于四千元的罚款。鉴于你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常德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30000000174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常德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鼎城区人民法 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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