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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德市游船游艇码头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2024-01-30 09:41 字体:【

为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游船游艇码头管理,促进我市水上旅游客运高质量发展,我局代拟了《常德市游船游艇码头管理暂行规定》。

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3月1日前通过信函、传真、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江一博,联系电话:7162709,电子邮箱:544487102@qq.com。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30日 

 

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德市游船游艇码头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2月  日)

(代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游船游艇码头管理,促进我市水上旅游客运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港口以外,从事游船游艇码头的规划、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在港口内从事上述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术语的含义为:

游船游艇是指用于旅游、娱乐、休闲等用途的各类客船、游艇、快艇、游览艇等;

游船游艇码头(以下统称“码头”)是指由一定的水域和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码头,用于游船游艇进出、停泊、靠泊和人员(含旅客和码头相关管理人员)上下的各类码头、人员上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港口是指常德港,即《常德港总体规划(2035年)》规划的德山港等六港区的所辖区域。

第四条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码头、游船的安全监管,市级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码头游客安全和旅游运营,码头业主单位承担游船游艇码头管理的主体责任。

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指定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船游艇码头管理工作。

各级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海事)、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行政审批、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教育体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游船游艇码头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码头选址

第五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水上旅游发展需要,编制码头发展规划,确保游客游览顺畅,旅游线路科学合理,并报请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码头选址应当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在方便旅客出行、疏散的地点,要与城镇、旅游景点、交通干线连接,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靠泊的地点,并且与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应充分考虑现有和规划桥梁等涉水建筑物对河床冲淤和航行安全产生的不利影响。下列水域或区域附近,不得设置码头:

(一)航道急弯或内河J级航段;

(二)大桥上、下游200m范围内;

(三)饮用取水口上游3000m、下游1500范围内;

(四)高压电线垂直投影上、下游50m范围内;

(五)水底电缆、管线水域;

(六)近岸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储或堆场,经常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等场所100m水域范围内;

(七)有关部门划定的水资源保护区。

第三章  码头建设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应严格遵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红线、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委托具备港口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取得航道通航条件、环境、洪水、安全等影响评价专题批复。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并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技术审查工作应邀请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参加。

第九条 项目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设计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二)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配置的合理性;

(三)地表基础、主体结构的合理性、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

(四)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工程措施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第十条 码头建设单位应将项目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审查意见,经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报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表(附件1)贰份;

(二)市(州)政府同意的布局规划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壹份;

(四)报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的技术审查意见壹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建设。具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经验的专业队伍施工。建设、设计及施工单位依法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新建码头的安全和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新建码头应当根据靠泊船舶需要,配套建设岸电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游船游艇在码头停泊期间需要用供电的,应当使用岸电。游船游艇及码头所产生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污染物,码头业主应当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分类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

码头用水、供电、通信、消防等管线铺设,应当按照码头设计规范和标准,与码头主体结构同步设计和建设。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建设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邀请所在地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情况;

(二)检查工程实体建设情况;

(三)检查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四)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等情况;

(五)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所在地市州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2)贰份;

(二)建设单位总结报告壹份;

(三)航道通航条件、环境、洪水及安全等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各壹份;

(四)项目竣工图壹份;

(五)竣工验收报告壹份。

第十六条 未按标准建设和审批程序办理及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码头,不得投入运营;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允许游船游艇停靠作业。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建成运营的游船游艇码头,码头所有人或管理人要开展码头运营、配套设施安全性评估,形成码头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并经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合格的,报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后继续运营;专家评审认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适合继续运营的,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对原有码头拆除并重新选址建设。

第四章  码头管理和运营

第十八条 码头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做好码头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使其保持性能完好状态。

码头应当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环保、船舶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等设施设备。

码头应当设置可覆盖码头作业区、旅客候船区、售票区及主要通道出入口的视频监控系统,该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一般码头至少应当保留30日,依法列为重点目标的码头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夜间运营的游船游艇码头,其照明设施照度应当满足游船游艇靠离泊、人员上下船和其他相关作业的安全要求。

设计单日上、下人员3000人次以上的游船游艇码头,应当配备防爆球、防爆毯、防爆桶等防爆应急设备。其他码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配备。

第十九条 码头所有人或管理人变更或改造码头的候船、安全、环保等设施,不属于改建或扩建码头项目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地县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码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演练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游船游艇靠离泊、人员上下安全有序。

码头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熟悉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本人岗位职责及操作规程等相关业务知识。

第二十一条 运营码头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停泊及游客上下等作业活动范围内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报交通运输(海事)和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按规定组织演练,并做好记录和保存视频资料。

第二十二条 码头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与游船游艇所有人或管理人签订船舶靠泊和上、下旅客安全管理协议,建立船岸相互检查和人员上下、下船安全检查等制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任务。

游船游艇与码头所有人或管理人为同一主体的,应当做好内部管理分工,明确具体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

码头区域应当加强管理,严防无关人员进入。进入码头区域人员,应当遵守码头各项管理制度,维护码头正常运营管理秩序。

第二十三条 码头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对经码头上下船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并按照公安部门规定进行报备、查验。登船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与本人及乘船凭证信息不一致的,不得登船。

第二十四条 经营码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计费的相关规定,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依法公示收费价格,并向游客出具国家规定的相关票据。

第二十五条 经营码头应当遵守有关传染性疾病防控政策和规定,落实当地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各项防控措施。

第二十六条 经营码头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向码头所在县级主管部门提交码头运营基本情况说明、运营单位登记注册信息、运营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码头合格证明、所有权或租赁协议等相关运营情况材料。

第二十七条 码头使用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的,码头经营人应当向市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码头安全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经营码头所有人或管理人对码头运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应当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经营码头企业,应当根据我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章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确保企业安全发展。

第二十九条 经营码头企业,应当加强治安保卫,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做好进出码头船舶基础信息登记报备、反恐防暴等工作,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经营码头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符合码头实际的人员失踪落水搜救、船岸联合应急、污染物清除、人员疏散、疫情处置等演习演练,提高码头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一条 经营游码头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的功能使用码头及附属设施设备,并禁止下列活动:

(一)为不具备合法手续的船舶提供靠泊服务;

(二)超出码头设计功能或规模靠泊船舶;

(三)超出天气等自然条件允许情况靠泊船舶,或允许已经靠泊的船舶冒安全风险发航;

(四)允许船舶和码头带隐患或故障运行;

(五)其它危及码头运营和游客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加强对码头企业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企业或船舶立即整改到位或限期整改到位。

第三十三条 市文化旅游部门和各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在码头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投诉举报信息要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码头建设完成后,未按照规定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负有行业监管责任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码头运行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行为的,由码头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码头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安全、消防、救生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由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负有行业监管责任的部门或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及负有行业监管责任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游船游艇码头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纪检部门严肃追责;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体育运动船艇、公务船艇、帆船、休闲渔业船舶等停靠设施,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X年。

附件:1.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表

2.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附件1:

游船游艇码头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表

备案号:XX码头建备字〔2023〕X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市(州)    县(市区)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主要建设内容

 

备案资料

1.市(州)政府同意的布局规划文件;

2.施工图设计文件壹份;

3.报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的技术审查意见壹份。

根据《常德市游船游艇码头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并组织审查通过,现予以报备。

 

 

法人代表(签字)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同意备案

 

 

备案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贰份,建设单位和备案机关各壹份。


附件2:

 

游船游艇码头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表

备案号:XX码头竣备字〔2023〕X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市(州)    县(市区)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

 

主要建设内容

 

备案资料

1.建设单位总结报告壹份;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环境影响、洪水影响、安全影响等审查意见各壹份;

3.项目竣工图壹份;

4.竣工验收报告壹份。

设计单位意见:

已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同意报备。

 

法人代表(签字)    设计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意见:

已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同意报备。

 

法人代表(签字)    设计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已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同意报备。

 

法人代表(签字)    设计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同意备案

 

备案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贰份,建设单位和备案机关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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