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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交通运输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 “曝光台”第三期

来源: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科 2024-03-29 10:54 字体:【

为深入推进全市交通运输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做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增强警示作用,有效遏制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全市交通运输领域“三坚决两确保”工作目标,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曝光。

本期共曝光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5例。

典型案例1:2024年3月6日,石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石门蓝航汽车服务中心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涉嫌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经调查查明,石门蓝航汽车服务中心在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情况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改正,继续为湘JK4044小型轿车的变速箱进行维修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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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 (2022年版)序号37的违法程度一般的处罚基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石门县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2:2024年03月19日,安乡县交通运输局路警常态联合执法人员在安乡县G512K14+500M大官加油站路段进行巡查时,发现鄂D53870的二轴中型自卸货车运输的货物了货箱栏板高度,存在违法超限运输的嫌疑,第一时间该货运车辆被路警联合执法人员拦停后,将该货运车辆引导至就近地磅站进行称重,该车核载数为18吨,检测数据为车货总质量为21.6吨,超限3.6吨,超限率20%。且当事人赵某某不能提供交通运输部门签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涉嫌在公路上超限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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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查明,赵某某驾驶车号鄂D53870的二轴中型自卸货车装载树木,从澧县运往安乡县,其车货总质量为21.6吨,超限3.6吨,超限率20%。违反《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车货总质量最高限至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车货总质量最高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安乡县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3:2024年3月1日,澧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澧县甘溪滩镇太青卫生院附近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皮某某驾驶湘JN1849 车辆载客5人,驾驶员皮某某无法提供湘JN1849 车辆《道路运输证》,其行为涉嫌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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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皮某某自2023年9月份开始从事接送学生,每个学生每期800元接送费。当事人皮某某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二)项规定,责令皮某某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澧县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4:2024年3月11日,鼎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周某驾驶湘J29948的半挂牵引车涉嫌超限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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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查明,常德市鼎城区万乐物流有限公司周某驾驶湘J29948的半挂牵引车总质量限值为49吨,超限38.94吨,超限79.4%,其行为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常德市鼎城区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5:2024年2月1日,常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常德市武陵区步行街门口路段执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邱某某驾驶湘JD99832小车使用妥妥e行出行软件载客2人,而驾驶员邱某某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行为已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邱某某使用妥妥e行出行软件载客2人,在平台派单页面上显示起讫地为从紫御豪庭到常德市武陵区步行街,当事人邱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邱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的行政处罚。(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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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供稿:蒋林锡

审核:罗云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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