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适老专区>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德市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常德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 2024-04-22 15:45 字体:【

常交基建〔2024〕8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交通运输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业主:

为做好我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工作,现印发《常德市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22日 

 

常德市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增强相关企业诚信履约质量意识,建立从业人员履约监管长效机制,根据《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从业人员履约监管是指通过人脸识别考勤机等设备,采集从业人员人脸信息,通过从业人员履约监管平台核查履约人员考勤信息、证件信息、履约记录等情况,对各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考勤机配备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要求,能通过互联网与省级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交互。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地方水运建设项目土建、交安、机电工程、港口码头的所有施工、监理单位及工地试验室。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从业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全市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管实施细则,督促指导全市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管理工作。

(二)组织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地方水运项目参建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履约考核。

(三)审核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报送的从业人员履约考勤及信用扣分情况,定期组织对监管的项目从业人员履约情况进行督查、通报与考评,审定申诉意见并作出处罚及通报。

(四)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从业人员履约专项检查。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第七条  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监管范围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督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各参建单位从业人员履约考勤系统的安装、调试、录入、运行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监管范围内新开工项目从业履约人员信息录入情况审核工作,确保录入人员、数量符合招投标及合同要求,并对人员变更、撤场、停(复)工及申诉工作进行登记。

(三)每季度对参建单位人员履约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参建单位人员履约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提出报市交通运输局处理处罚及通报建议。

(四)每月将从业人员履约考勤相关信息及信用扣分情况汇总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统筹本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管理终端系统的组建,组织达标验收;在收到技术单位发布的考勤机升级包后,督促参建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勤机的升级,确保考勤数据准确有效。

(二)负责审核从业人员身份、职称及执业资格证件、现场监督人脸初始化录入,确保录入参建单位及从业人员数量不缺、人脸及证件信息真实,录入完成之后及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受理监督后若因人员变更或人脸识别困难需要重新录入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审核和现场监督人脸录入,并对录入虚假信息承担审核责任。

(三)按规定受理审核人员变更(含合同谈判和施工期,下同)、年休假、撤场、停(复)工及申诉等事项,督促参建单位及时将相关审批文件上传平台并按监管职责及时上报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每月15日前通过平台完成上个月人员异动及申诉线上审核,逾期不再受理。

(四)凡因重大疾病、因重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不能考勤的,应在事前或事后3个工作日将相关依据报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

第九条  项目参建单位负责本单位参建人员履约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履约管理终端系统的固定组建并经项目建设单位验收达标(工地试验室应在软件系统中按独立单位设置),考勤机固定后不得拆卸和移动;负责本单位考勤机维护及系统升级,配合技术支持单位设备巡检,确保考勤设备正常使用。

(二)按项目管理要求录入本单位信息及从业人员身份、职称、执业资格证件及人脸信息,对录入人员数量(含变更人员)、证件及人脸信息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对录入虚假信息承担相应后果。及时更新本单位从业人员手机号码、岗位信息等,确保从业人员能及时收到技术支持单位发送的提醒短信。

(三)执行人员变更、年休假、事假(病假)、撤场、停(复)工、申诉等事项的申报。

(四)监理单位要按上述规定督促做好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考勤。在施工单位提交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时,应按规定对施工单位合同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要求进行审查,并在监理过程中检查施工单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每月汇总报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章  履约监管对象及范围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履约考勤管理的关键岗位人员包括:

(一)各普通国省干线和地方水运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中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总工、安全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副总监、安全专监,工地试验室的授权负责人和试验检测工程师。

(二)特长隧道或特大桥梁的专业工程师。

(三)经市局认定需重点关注的岗位人员。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履约考勤管理的人员包括:

(一)施工单位的除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考勤监管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及专职安全员,以上人员根据施工进度及时进场考核,各建设项目的具体考勤人员经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初审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查确认。

(二)监理单位的除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考勤监管以外的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含监理员)。

(三)工地试验室的助理试验检测师。

(四)项目建设单位确定需要考勤的其他履约人员。

 

第四章  考勤标准和方法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管平台”对所有履约考勤人员进行监管,实现人员入库、变更、履约、退场全过程监管,规范招投标管理,杜绝“串岗挂证”“一人多岗”等违规情形。

第十三条  各交通建设项目要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履约监督管理。新开工项目应在合同文件中明确人员履约监管平台建设标准,明确人员履约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考勤机的设置或配备要求,在申请办理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手续时,须提供从业人员履约监管平台建立、履约人员信息录入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并作为办理监督手续的必备条件。

第十四条  考勤规则:

(一)人员履约考勤是履约人员到岗履职的必经程序和重要依据,履约人员不按规定考勤且考勤次数不达要求的,视同缺岗,将予以通报或信用评价扣分,考勤管理数据作为处理的原始依据。

(二)各参建单位履约人员必须在每月月初发布的考勤日(每间隔两天设置一个考勤日)0点至24点之间刷脸考勤一次。

(三)对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总工、安全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副总监,工地试验室的授权负责人),要求每月到岗考勤次数不得少于6次,对其他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和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考勤管理的各参建单位履约人员,每月到岗考勤次数不得少于7次(人员变更当月能达到考勤要求的,按考勤要求执行;达不到上述考勤要求的,须自变更生效之日起至当月末所有的考勤日要求满勤)。

(四)鼓励从业履约人员自然日全过程考勤打卡,即除考勤日正常打卡外,非考勤日也可根据在岗履职情况进行考勤打卡。

第十五条  履约考勤自受监之日起至项目交工验收之日止。

从业人员履约进场考勤可根据工程实体开工情况,按照人员合同谈判纪要的要求分批进行;在单位工程完工后,负责施工或监理的专业工程师如无其他工作安排,经参建单位申请,建设单位同意,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核备后可分批退场;项目经理、总工在合同段工程完工后、交工验收前可退场1人;工地试验室在试验检测任务未完成前,授权负责人不得撤场。

第十六条  如遇春节等国家重要法定节假日,按照省厅及相关监督部门发布的不予考勤的起止时间,在此时间段内不做人脸识别考勤要求,但其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不发生任何转移。从业人员须于假期到期后的首个考勤日通过人脸识别考勤,并顺延当月相应考勤的要求(能达到考勤要求的,按考勤要求执行;达不到考勤要求的,假期到期后首日至当月末所有的考勤日要求满勤)。

第十七条  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做好参建单位人员履约监管的日常工作,加强对参建单位人员履约管理情况的抽查与核查,特别是对考勤率、出勤率低和连续3个考勤日未刷脸考勤的人员,要对其合同履约和岗位履职情况进行重点核查。每月初应将上个月人员履约考勤及预扣分情况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对于有异议的扣分,实行“一月一申诉”原则,申诉期内涉及人员履约扣分有异议的事项每月通过系统在线受理。

由市交通运输局进行人员履约考勤管理的关键岗位人员因考勤次数不足而导致扣分的异议处理流程为:从业单位申请→建设单位审核(每月15日前)→交通质安机构汇总(每月月底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录入系统平台形成闭环,系统平台将最终数据发送至厅信用评价系统予以固化,申诉逾期的不予受理。

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履约考勤管理的履约人员因考勤次数不足而导致扣分的异议处理流程为:从业单位申请→建设单位审核(每月15日前)→录入系统平台→质安机构抽检。

第十八条  下列特殊情况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受理免予扣分申诉,否则视为缺勤:

(一)发生重大疾病(须三甲及以上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不能考勤的。如因病假导致60个自然日(含双休日、节假日)以上不能正常履职考勤的,须按规定更换履约人员并按合同规定相应处理。

(二)因公重大事件不能考勤的(须出具提前报备的相应请假手续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因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不能考勤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如长期停工、疫情隔离或经备案批准的年休假等)不能考勤的。

第十九条  项目如存在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实体质量抽检存在突出问题、发生亡人事故、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压缩建设规模或降低服务功能、因施工环境或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引起非正常上访且未及时处理、虚假考勤、异地考勤等现象,被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约谈后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对于连续两次成为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持续关注名单。对于整改及时,措施有力的项目,市局将在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关注期结束后将项目从重点、持续关注名单中予以解除。

 

第五章  考勤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条  人员履约考勤结果按规定纳入参建单位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  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合同段或建设项目,市局从纳入名单起恢复合同段或建设项目的履约人员(第十一条第一、二、三款所规定)的考勤管理,管理时限半年;纳入“持续关注”名单的合同段或建设项目,市局从纳入名单起恢复合同段或建设项目的履约人员(第十一条第一、二、三款所规定)的考勤管理,管理时限一年。

第二十二条  参建单位存在从业人员虚假考勤、异地考勤,人员履约信用评价扣分达上限仍不按规定进行履约考勤等行为的,将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向从业单位追究违约责任。追究违约责任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