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交处罚〔2024〕1002 号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交处罚〔2024〕1002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宋欢,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职业:无,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对你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 于 2024 年 01 月 09 日 09 时 02 分许,驾驶* 小车载客
1 人,在高德打车(鞍马出行)网络平台派单页面上显示起讫地从湖南文理学院滨湖路门口至常德火车站,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常德市武陵区滨湖路湖南文理学院门口路段执行监督检查时当场查获,你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你系* 小车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你系第一次被执法机关查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①现场笔录,证明你利用* 小车从事了网约车经营活动,且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②现场执法照片及高德打车(鞍马出行)订单页面,证明你利用* 小车从事了网约车经营活动;③现场执法视频,证明你利用* 小车从事了网约车经营活动及你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④对驾驶员*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利用* 小车从事了网约车经营活动,且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⑤* 小车行驶证照片及现场执法照片,证明* 小车为本次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违法车辆;⑥车主及驾驶员*驾驶证照片,证明了*系* 小车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⑦执法系统案件联查(你在本机构未有处罚记录), 证明你本次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违法行为属初次被查获。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世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 2024 年 1 月 9 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常交罚告〔2024〕1002 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包括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初次发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属于违法程度一般的情形,应当予以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武陵区朗州路 137 号),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30000000174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常德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鼎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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