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交通运输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 “曝光台”第四期
为深入推进全市交通运输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做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增强警示作用,有效遏制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全市交通运输领域“三坚决两确保”工作目标,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曝光。
本期共曝光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10例,重大事故隐患1例。
重大事故隐患:湖南汕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用的趸船属于“三无”船舶,存在安全环保隐患。按照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第八条第(1)款规定“客船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针对此重大事故隐患,常德市水运事务中心向澧县水运事务中心下发关于问题隐患整改的交办函,澧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对涉事船舶船主进行了约谈,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涉事船舶目前已经移至羊湖口船厂停用等待进一步处理。
整改前
整改后
典型案例1:2024年04月12日,安乡县交通运输局路警常态联合执法人员在安乡县G353K1265+300M两美村路段进行巡查时,发现湘**0662的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运输的货物货箱栏板高度,存在违法超限运输的嫌疑,第一时间该货运车辆被路警联合执法人员拦停后,将该货运车辆引导至就近地磅站进行称重,该车核载数为49吨,检测数据为车货总质量为56.52吨,超限7.52吨,超限率15%。且当事人肖某某不能提供交通运输部门签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涉嫌在公路上超限行驶。
经调查查明,肖某某驾驶车号**0662的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装载谷,从安乡县理兴垱运往常德谢家铺,其车货总质量为56.52吨,超限7.52吨,超限率15%。违反《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车货总质量最高限至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安乡县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2:2024年04月08日,汉寿县交通局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汉寿县沧浪街道红旗社区龙池路附近路段进行执法例行检查中发现常德琳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机动车维修备案,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并向常德琳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现场下达了(汉交责改 【2024】4001 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到交通运输局办理备案手续,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2024年4月19 日09时09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再次发现汉寿县常德琳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如既往在经营汽车维修,经调查取证,常德琳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维修经营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之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章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丁某停止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汉寿县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3:2024年5月6日,临澧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53合口汽车站路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常德市武陵区富华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林某某驾驶湘JA6802涉嫌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
经查,常德市武陵区富华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湘JA6802号大型普通货车涉嫌超载超限上路行驶,该车为四轴自卸货车,核载总质量31吨,车货总质量49.44吨,超限18.44吨,超限率5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临澧县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4:2024年5月6日,常德市鼎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X014线执法巡查时发现,临澧县新安樟树垭石灰场货运车辆湘J5C178的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煤渣,涉嫌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在公路上行驶。
经调查查明,该车车货总质量限值为31吨,本次运输超限30.4吨,超限率98%。违反《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常德市鼎城区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5:2024年4月1日,常德市武陵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治超平台上发现常德裕顺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牌为湘JA8567 的二轴货车于2024 年4 月1 日20 点26 分涉嫌在常德市G207 路段擅自超限运输(车货总质量20.80 吨,超限2.80 吨,超限率16%)。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常德裕顺物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常德市武陵区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6:2024年4月22日,石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石门县夹山镇小郭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涉嫌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经调查查明,石门县夹山镇小郭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在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情况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改正,继续为湘J6RR66小型轿车进行维修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37的违法程度一般的处罚基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石门县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7:5月22日,澧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澧县大堰垱镇红阳公路路口东30米处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陈良驾驶湘FA3808重型仓栅式货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澧县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8:2023年5月23日,桃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桃源县天胜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于2024年5月24日对该公司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月11日,湘J1A996、2月27日,湘J49511、4月23日,赣CCQ237四轴大货车超重运输货物碎石出厂,经检测车货总重39.68吨、35.96吨、61吨,分别超重8.68吨、4.96吨、30吨。桃源县天胜新材料有限公司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根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并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的《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第60条违法情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对桃源县天胜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桃源县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9:2024年06月11日,津市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津市市津市澧水新洲附近水域日常巡航时发现正在靠泊的湘安乡货5168,随后执法人员登轮进行检查。经查看湘安乡货5168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后发现,该船应备船员五人,但只有四名持证人员在船,缺普通船员一名。
经查:湘安乡货5168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津市市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10:湘沅江采1168号在航行过程中未正常开启AIS系统,未接收到高速桥梁限高预警,导致船舶输送带剐蹭高速桥梁下梁。
2024年5月14日,鼎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来到湘沅江采1168停泊处亮证表明身份后开展调查。经查明,湘沅江采1168在航行过程中未正常开启AIS系统,未接收到高速桥梁限高预警,导致船舶输送带剐蹭高速桥梁下梁的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海事管理篇(第234条)规定,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常德市鼎城区交通运输局提供)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供稿:蒋林锡
审核:罗云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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