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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德市交通运输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常德市交通运输局2026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交通运输领域重点检查事项频次上限》的通知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 2026-03-23 10:16 字体:【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常德市交通运输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常德市交通运输局2026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交通运输领域重点检查事项频次上限》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要求抓好落实。

附件:1.常德市交通运输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2.常德市交通运输局2026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

3.交通运输领域重点检查事项频次上限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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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交通运输领域重点检查事项频次上限公示


序号

重点检查

事项

确定为重点检查

事项的依据

年度检查

频次上限

备注

1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次


2

对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备,发现超限超载车辆的,应当拒绝其驶入,并及时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强行冲卡、故意堵塞收费站、扰乱交通秩序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2020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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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领域工程项目的行政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动态核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的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5.《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管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6.《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动态核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的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7.《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许可范围承揽业务、涂改和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的符合性,工地试验室设立和施工现场检测情况;

(三)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质量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8.《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

(四)设计变更原因及费用变更情况;

(五)建设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六)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七)其他相关事项。

 

 

 

 

 

 

 

 

 

 

 

 

 

 

 

 

 

 

 

 

 

 

 

 

 

 

 

 

 

 

 

 

 

5次

 

 

 

 

 

 

 

 

 

 


填写说明:

1.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在“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涉企行政检查”专栏公示。

2.重点检查事项,名称应当与本部门已公示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致,并列入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3.确定为重点检查事项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二条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等政策文件的具体规定。

4.年度检查频次上限,由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司法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第12条规定并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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