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一、委托机关(全称):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常德市柳叶大道2999号
法定代表人:龚霞波
二、受委托组织(全称):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常德市柳叶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张凯
三、委托事项:负责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辖区范围内公路路政监督管理、行政检查及行政处罚。
四、委托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
4.《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5.《路政管理规定》;
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五、受委托方的权限
经委托方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审查,受委托方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委托方决定,由受委托方在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辖区范围内以常德市交通运输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查处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六、委托期限
从2023年8月17日至2028年8月16日止。
七、委托方的责任
1.委托方将不定期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相关执法案卷,如发现受委托方存在违法或不适当的执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或者撤销;情节严重的,委托方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委托。
2.委托方承担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可以依法追究受委托方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受委托方的责任
1.受委托方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果以受委托方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过委托的权限和事项范围执法,或者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自行承担。
2.受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好对执法案件的整理、归档和保存。同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指导和检查,配合委托方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产生行政赔偿的,由受委托方承担赔偿后果。
3.受委托方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方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4.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通过单位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本委托协议,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将委托协议报常德市司法局备案。
九、其他
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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