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交路政处罚决定〔2022〕3003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湖南高速广告经营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2年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高速公路路域环境整治排查中,发现湖南高速广告经营有限公司涉嫌在未取得行政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在G5513长张高速K213+300m处,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人行天桥)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人行天桥)悬挂非公路标志(两块天桥广告牌)该广告牌尺寸均为长34.7米、宽3米,广告牌版面为104.1m²×2块,该事实经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勘验确认,你单位涉嫌违法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湖南高速广告经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进付的询问笔录,案件调查视频。
上述证据经过委托代理人张进付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常交路政罚告〔2022〕3003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公路管理篇序号36的规定,其非公标志的版面为104.1m²×2的行为属特别严重违法情形,经本机关集体讨论研究,责令你单位改正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贰万伍仟元整的罚款。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营业部(地址:常德市建设路813号),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4300152036805895001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月16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