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交当罚 〔 2023 〕 5002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息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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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你(单位)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的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的规定,有 现场视频、现场笔录及证书证照复印件 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七)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1000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 当场缴纳。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兴业银行 ,账号368220100100069824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常德市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鼎城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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