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交处罚 〔 2023 〕 5001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常德万众船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息用代码:**********************公司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2月 21 日 对你(单位)涉嫌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万众 333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视频、船长金礼清的《现场笔录》、《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等文件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姚红萍的《询问笔录》为证。
上述证据经过 姚红萍 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常交罚告〔2023〕5001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权利。你(单位) 进行了陈述申辩,经复核认定符合依法从轻的条件。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和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海事管理序号 233 篇中关于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单个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属于 一般违法程度的违法情节 ,应当 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八千元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千元。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兴业银行(地址:常德市武陵区龙港路 448 号),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36822010010006982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常德市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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