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交当罚 〔 2023 〕 1032 号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 交当罚 〔 2023 〕 1032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常德市湘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地址:常德市武陵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雷志超。
你(单位)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 800 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的规定,有 现场执法视频、现场执法图片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
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规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基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警告;
☑ 罚款 叁仟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 当场缴纳。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地址:常德市洞庭大道 1500 号),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60077573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 交当罚 〔 2023 〕 1032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常德市湘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地址:常德市武陵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雷志超。
你(单位)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 800 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的规定,有 现场执法视频、现场执法图片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
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规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基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警告;
☑ 罚款 叁仟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 当场缴纳。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地址:常德市洞庭大道 1500 号),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6007757366728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常德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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