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非法从事客运经营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和城市客运市场秩序,加大对非法营运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提高全社会举报非法营运行为的积极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市城区范围内从事非法客运经营的车辆实行有奖举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对象
在市城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及城市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二、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可通过下列途径向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举报: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指挥中心举报投诉电话:0736-2762816。
交通运输部门对举报信息进行统一登记、编号、造册、核查和处理。
三、举报原则
1.举报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真实姓名、有效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代码用于身份验证。
2.举报内容须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具体的非法营运行为人;事先未被交通运输部门掌握;提供明确的违法时间、违法地点或营运线路、车牌号、车辆类型、颜色等,并提供照片、录像或电子支付凭证、截图等原始的、直接的证据资料;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被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查获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奖励办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举报的线索,交通运输部门已核实或已立案调查的;未在交通运输部门指定的受理部门进行登记编号的;举报人为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务人员,以及在交通运输管理及执法活动中发现违法线索的工作人员;举报的线索经审核不属于或不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按照一般信访处理;举报的同一案件其他部门已受理并给予奖励的。
2.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同一案件有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受理举报的时间顺序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对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每宗次奖励人民币300元。
3.举报案件应当自查获之日起90日内办结。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此期限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奖励的决定。作出准予奖励决定的,应将决定告知举报人,通知举报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作出不准予奖励决定的,应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五、相关责任
1.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交通运输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举报及奖励情况等相关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试行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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