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交当罚 〔 2023 〕 2011 号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 交当罚 〔 2023 〕 2011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高仕勇,男, 民族:汉,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住址:***。
你(单位)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的行 为,违反了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 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 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的规定,有 当事车辆道路运输证、 当事人从业资格证、常德市道路运输服 务中心移送函、违规车辆明细等 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 已向你(单位) 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 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 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及《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序号 176 违法程度一般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警告;
☑ 罚款 贰佰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 当场缴纳。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 行,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368220100100069824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 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依法向 常德市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常德 市鼎城区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
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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