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交处罚〔2023〕5066 号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交处罚〔2023〕5066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肖罗生,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住址:**************.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2 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 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所属湘益阳机 6062 于 2023 年 8 月 1 日 7 时 40 分, 在常德港德山大桥水域被检查发现:该船停泊期间未按规定显示信号(未悬挂船用信号锚球)。该船舶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有现场视频、现场检查笔录、未悬挂船用信号锚球照片和委托代理人曹艳红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执法现场录像视频,证明整个执 法过程的真实性;
证据 2,船舶证书证照复印件,证明运输船舶的合法、有效性;
证据 3,询问笔录、执法现场笔录,证明整个执法过程的程序合法性;
证据 4,现场录像视频、未悬挂船用信号锚球照片,证明违法事实的真实性 和证据关联性;
证据 5,船舶经营人对参加处理此次案件人员(曹艳红)的授权书,证明此 次处理的合理性。
上述证据经过委托代理人曹艳红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 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4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常交罚告〔2023〕5066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 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第(一)项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海事管理篇序号 37“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的,内河船舶超过 300GT、1000GT 以下/超过 150KW、500KW 以下,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属一般程度的违法情节,处以一千元上,少于四千元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常德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 137 号),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30000000174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常德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常德市鼎城区 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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