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交处罚〔2023〕5080 号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交处罚〔2023〕5080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桃源县昌文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公司地址:********,联系电话:********。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上级机关交办,本机关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对你(单位)涉嫌船舶 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桃源县昌文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湘常德货 2138 配 置的部分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功能、性能等不满足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省环保督察组提供的现场检查视频和船舶经营公司法人代表孔彪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经过孔彪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常交罚告〔2023〕5080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船舶未配置 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海事管理篇序号 208 关于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处罚基准,你(单位)船舶配置的部分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功能、性能等不满足要求的。属于一般违法程度的违法情节,应当处以二千元以上,少于八千元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30000000174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常德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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