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交处罚〔2023〕5051 号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交处罚〔2023〕5051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汉寿县明波船舶航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公司地址:******,联系电话:******。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对你(单位)涉嫌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汉寿县明波船舶航运有限公司所属佳达 3 号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视频、现场检查笔录、进港报告信息 截图和委托代理人侯林国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证据经过侯林国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常交罚告〔2023〕5051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一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海事管理篇序号 233“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的,内河船舶超过 1000GT/超过 500KW,单个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属一般程度的违法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八千元的罚款”,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情况,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常德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30000000174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常德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鼎城区人民法 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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