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交处罚〔2023〕5060 号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交处罚〔2023〕5060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湖南金和石油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对你(单位)涉嫌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湘金和 108 未按规定配备艉锚索。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视频、船员冯亮的《现场笔录》,《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等文件和委托代理人陈微的《询问笔录》为证。上述证据经过陈微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常交罚告〔2023〕5060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你(单 位)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在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情况的,可以从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一)项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海事管理篇中序号 61 关于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的的处罚基准,你(单位)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的,属于一般违法程度,应当处以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30000000174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常德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鼎城区人民法 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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