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交处罚〔2023〕5093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津市市一海船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本机关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对你(单位)涉嫌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所属湘津市货 1088 船舶未按规定留足值班人员。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视频、现场笔录及《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等文件为证。上述证据经过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小春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常交罚告〔2023〕5093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你(单 位)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议改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议改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海事管理序号 49 篇中关于“船舶(内 河 船 舶 超 过 300GT,1000GT 以下/超过 150KW,500KW 以下)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船舶停泊期间无人值班,属于一般违法程度的违法情节,应当处以一千元以上,少于四千元的罚款。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违法行为,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地 址: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30000000174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常德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鼎城区人民法 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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