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交处罚〔2023〕5061 号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交处罚〔2023〕5061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肖永华,男,民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省环保第二督察组交办的,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对你(单 位)涉嫌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方海事执法大队陪同省环保厅第二督察组开展船舶防污染检查,在常德港德山千吨级码头水域,省环保督察组检查停泊的湘怀化货 0288(散货船),发现:该船卫生间阀门未关闭,疑似有污水渗出。进行拍摄取证后,向支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交办。有现场检查笔录、省督察组交办视频和照片和当事人肖永华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省督查组交办视频、省督查组交办照片、执法现场录像视频,证明整个执法过程的真实性;证据 2,船舶国籍证书、船舶证书证照复印件,证明运输船舶的合法、有效性;证据 3,询问笔录、执法现场笔录,证明整个执法过程的程序合法性和证据关联性;证据 4,当事人肖永华身份证的正反面,证明此次处理的合理性。上述证据经过肖永华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常交罚告〔2023〕5061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 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的规定和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海事管理篇中关于 序号 208“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内河船舶超过 300GT、1000GT 以下/超过 150KW、500KW 以下,配置的部分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功能、性能等不满足要求的 ,属于 一般程度的违法情节 ,应当 处以二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 137 号),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30000000174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常德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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