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交处罚〔2023〕5103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常德市西湖区联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公司地址:****,联系电话:****。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对你(单位)涉嫌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 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常德市西湖区联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湘津市货 1598 船舶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视频、船员彭一健的《现场笔录》,《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等文件复印件和公司委托代理人彭一健的《询问笔录》为证。上述证据经过彭一健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常交罚告〔2023〕5103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海事管理篇序号 62 一 般违法程度“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实测剩余干舷 200 毫米及以上的。”的违法情形,应处以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五千元的罚款。鉴于湘津 市货 1598 在接受检查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情况,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30000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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