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交处罚 〔 2023 〕 5021 号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交处罚 〔 2023 〕 5021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湖北融兴船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地址:**,联系电话:**。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4月 25 日 对你(单位)涉嫌 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湖北融兴船务有限公司所属鄂应城货 3399 船舶未按规定进行烧焊作业报备。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有现场检查视频、船员覃江龙的《现场笔 录》,《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等文件和公司委托人覃江龙的《询问笔录》为证。上述证据经过覃江龙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常交罚告〔2023〕5021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权利。你(单位) 未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海事管理序号 229篇中关于 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属于 一般违法程度的违法情节 ,应当 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三)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30000000174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常德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鼎城区人民 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20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