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交海事当罚〔2022〕5010号
常交海事当罚〔2022〕5010号
当事人情况:南京长江金和油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斌;信用代码:91320100694627****;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324号。
你(单位) 扬顺88驾驶室甚高频无人值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有 视频、照片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R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R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账号430015203680589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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