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交处罚〔2024〕2001号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交处罚〔2024〕200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周世民,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2423196***,联系电话:*,住址:湖南省汉寿县*,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4 年 01 月 03 日,驾驶湘 JD99987 小车搭载 3 名乘客从事湖南常德武陵区到湖南常德汉寿县道路客运经营,双方协议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 25 元人民币车费,被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常德体育中心旁路段现场查获。而你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其行为已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你系湘 JD99*** 小车使用人,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你系初次被执法机关查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①现场执法视频,②现场执法照片,③现场询问笔录,④你的询问笔录,⑤湘 JD99***小车行驶证复印件,⑥你的驾驶证复印件,⑦执法系统案件联查(周**在本机关无处罚记录),⑧你的身份证复印件,⑨周蓉不知情说明。证据①、②、③、④、⑤、⑥,证明你在⑨2024年01月03日利用湘JD99***小车从事了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且你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属违法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证据④、⑤、⑥、⑧、⑨,证明了湘 JD999**小车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你是本次违法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直接责任实施主体。证据⑦证明你是属初次查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世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4 年 1 月 5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常交罚告〔2024〕2001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 2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相关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武陵区朗州路 137 号),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30000000174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常德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鼎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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