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交处罚〔2024〕5014 号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交处罚〔2024〕5014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常德市西湖区联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宋*,公司地址:*,联系电话:*。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本机关于 2024 年 3 月8 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经查,你(单位) * 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载重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视频、《现场检查笔录》、《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等文件(复印件)以及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联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证据经过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联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4 年 5 月 6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常交罚告〔2024〕5014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海事管理篇序号 17 一般违法程度的违法情节“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武陵区朗州路 137 号),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30000000174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常德市人民政府通过线下方式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 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鼎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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