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进行年审换证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的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决定对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年度审验并更换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年度审验内容
(一)持证人是否调动工作单位,是否调换执法岗位,持证人调离工作单位的,由该执法部门将原证收回,交省厅注销;调换执法岗位的,由单位出示证明并将原证一并交省厅后,按规定程序申领新证。
原证遗失的,由持证人(或所在单位)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声明原证作废后,持本单位补证报告并由市州交通运输局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向省厅申请补办新证。
持证人退休的,由该执法部门登记造册并将原证收回,交省厅注销。
(二)持证人是否达到大专以上学历。
(三)持证人年度考核等级是否达到称职以上,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暂扣证件并限期改正。到期未改正的,由省厅注销其执法资格。
(四)持证人是否在职在编,是否在执法岗位,非在职在编和不在执法岗位上的人员一律不予审验和更换新证。
(五)持证人是否有违法违纪、重大执法过失行为或公路水上“三乱”行为。对不符合发证资质条件、有违法违纪、重大执法过失行为或公路水上“三乱”行为的,吊销证件,取消执法资格。
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换证及审验申报程序和时限
(一)换证及审验申报程序:
1、由各基层执法单位填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类别统计表》含明细表(附件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换证审验表》(附件2)。
2、统一收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副证。
3、各执法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对持证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后,加盖印章。
4、分别经各县(市、区)、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核、汇总,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市州交通运输局填写本市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类别统计表》一份,连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副证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换证审验表》一式三份,报省厅法规处,省厅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进行审验注册并制作新证。
(二)新证制作完毕后,由厅政策法规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持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主证统一换领新证。
(三)时限:2011年3月至2011年7月底为审验换发新证时间。
三、年度审验注册的法律效力及有关事项
(一)年度审验注册的效力:更换新证期间,原持有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主证法律效力维持到2011年7月底止。
(二)费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制作成本费由各执法单位支付;年度审验注册免费。
(三)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和厅直各有关单位来厅审验换发证件的具体时间请与厅政策法规处衔接(联系电话:0731—88770073;88770075)。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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