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交[2013]134号文件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和说明的公告
经市政府批复的《关于批复〈常德市城区新一轮和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方案〉的请示》(常交〔2013〕134号)在贯彻执行中,出租车经营者集中反映了“管理费价格标准(不低于300元∕月)”无政策法规依据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并征得上级同意,现做如下补充规定和说明。
即日起废止文件中“严格执行管理费价格标准(不低于300元∕月)”的规定。出租车经营者与新一轮特许经营权中标企业之间有关管理费的项目及标准由出租车行业协会或双方协商确定。
2014年5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