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的意见
(转载交通运输厅)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为认真落实马凯国务委员关于“举一反三,以儆效尤”的批示和省委周强书记“采取铁的手腕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的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提出的出台管用的、针对性强的措施,确保我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
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二、强化对异地经营危货运输车辆的管理
危货运输车辆在异地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到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纳入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日常管理,由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备案证明材料。备案后,企业应持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明、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日常安全教育记录等相关资料到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年度审验。未纳入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管理的,必须按期回车籍所在地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参加安全日常培训、继续教育等活动,进行年度审验。既不在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又不回车籍地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参加安全日常培训和继续教育及运营管理活动的车辆,责成企业进行为期3个月的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车辆配发的《道路运输证》。
三、强化对汽车客运站的源头安全管理
凡等级客运站发生违反“三不进站”(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六不出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高速公路客运车辆未安装和佩戴安全带不出站)规定行为之一的:
(一)由车站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整改通知,进行1个月的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抄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整改期内暂停新增进站班车。
(二)整改期满验收不合格的,一、二级客运站站长接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约谈,三级及以下客运站接受市州道路运输管理处(局)约谈;同时由原站级验收和服务质量等级核定机关给予三级以上客运站降低一档服务质量等级、四级和五级降低一档站级的处理;属最低服务质量等级的三级以上客运站降低一档站级。
(三)整改期满后一年内再次发生上述行为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案;一年内暂停该客运站隶属企业的站场建设投资。
四、强化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一)凡发现企业监控平台无人员值守、无监控记录、对违法违规车辆不及时纠正和处理、无违法违规处理记录、不及时向省级监管平台上传数据等现象之一的企业,予以全省通报,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6个月,整改期内停止企业新增各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系统营运商所建及承担管理的平台达不到省监管平台监控要求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成其退出我省道路运输市场。
(二)凡发现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关闭、切断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电源、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人为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等行为之一,予以全省通报;通报后仍未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企业对当班驾驶员予以清退,发证机关吊销当班驾驶员从业资格;企业主管安全负责人、监控平台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不少于18个学时的集中重点教育;责令企业安全整改6个月,整改期内停止企业新增各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五、强化对超速、超载(超员)车辆的处理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应根据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抄告的营运客车(含旅游、包车)、危货运输车违法违规信息情况,通报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每月按违法违规车次数与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总数比率进行排序。当月违法违规比率排全省前三位的道路运输企业,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下发整改通知,进行全省通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接受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约谈,约谈结束后,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报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约谈及整改情况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连续两个月排前三位的违法违规企业,责令安全整改6个月,整改期内,停止新增各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含危货道路运输企业停止新增车辆,下同),予以全省通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到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接受约谈,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企业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订整改方案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连续三个月排前三位的违法违规企业,责令安全整改一年,整改期内,停止新增各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予以全省通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将相关情况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主持约谈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对超速、超员或超载20%以下的车辆 , 违法车辆当班驾驶员、危货运输押运员和企业主管安全负责人参加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不少于8个学时的集中重点教育。
(三)对超速、超员或超载20%至50%的车辆,责成企业解除违法车辆当班驾驶员的聘用;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的,由原许可机关或发证机关吊销车辆当班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记入从业人员“黑名单”,从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领从业资格证;车辆所属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安全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负责人参加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不少于18个学时的集中重点教育。
(四)对超速、超员或超载50%以上的车辆,责成企业解除该车辆当班驾驶员的聘用;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的,由原许可机关或发证机关吊销车辆当班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并记入从业人员“黑名单”,从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领从业资格证; 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该车辆停运整顿3个月。经整顿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超速、超员行为,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或发证机关吊销违法违规客运车辆的经营许可,危货运输车辆收回《道路运输证》;责令企业为期三年的安全整改,整改期内停止企业新增各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五)凡从业人员发生违法行为及参加重点教育的情况都记入从业资格证和从业人员档案,并写出书面整改承诺。参加集中重点教育考试考核不合格的,要继续参加教育;拒不参加省、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集中重点教育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六、强化对疲劳驾驶行为的处理
(一)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控平台抽查发现并查实或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抄告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的客运车辆没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日间超过4小时(夜间超过2小时)没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累计驾车时间超过8小时的,车辆停运整改1个月,当班驾驶员参加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集中重点教育,并写出书面整改承诺,违法行为及重点教育情况记入从业资格证和从业人员档案。
(二)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员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道路客运企业对现有长途或超长途班线要制定、完善中途休息点方案,确保中途休息制度得到落实。10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必须落实中途休息制度。凡没有建立中途休息点、不能实现驾驶员落地休息或接驳运输的线路,要坚决予以停运。车籍地市州运管机构对本辖区现有长途或超长途班线中途休息点的方案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没有设立中途休息点,责成客运企业进行整改3个月;不执行中途休息方案的,企业要对当班驾驶员予以处罚;当班驾驶员参加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集中重点教育,并写出书面整改承诺,违法行为及重点教育情况记入从业资格证和从业人员档案。道路客运企业新增长途或超长途班线时,需上报新增班线进站方案(含中途休息点),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对报送的方案进行审查。
七、严格责任事故处理
(一)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当班驾驶员,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企业,并责成企业解除其聘用。
(二)对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负同责以上责任的,所属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各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责任事故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道路客运企业三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客运企业三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事故车辆的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危货事故车辆收回《道路运输证》。
(四)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押运员从业资格证。营运驾驶员因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被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从业资格证;因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被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的,终生不得重新申请从业资格证。
八、严格运管工作人员履职要求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贯彻执行相关制度规定,确保安全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对不认真执行上级政策和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和整改、出现“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低水平作为”行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对责任人进行全省通报,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优评先;因失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在通报全省的同时,应依据责任划分,向当地相关部门下达监察建议书,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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