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交通运输局,贺家山运管所,市直交通运输有关单位:
国务院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 7月 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厅政法字〔2011〕74号)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学习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通知》(湘交政法〔2011〕201号)精神,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一)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市直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将《条例》作为公路法律法规宣传的重要内容。7月份为集中宣传阶段。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宣传《条例》。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发表署名文章或电视讲话,开展知识竞赛、专题讲座、现场咨询等活动,在公路两侧、主要交叉道口、超限检测站、对外办公场所、集镇、货物站场等地张贴宣传标语、挂图,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公益宣传片,广泛深入地普及公路安全保护知识,使政府相关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养护作业单位、运输企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了解《条例》,熟知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观念和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爱护公路、依法保护公路的良好氛围。
(二)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市直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涉及公路安全保护的相关二级单位的领导干部,要通过局(处)务会议、专题法制讲座等形式,及时组织学习《条例》。
(三)认真开展培训工作。从2011年7月至12月,对市直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和涉及公路安全保护的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实行市、县二级培训,由市直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市直交通运输有关单位法制机构负责培训所属单位执法人员,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培训本单位和所属公路安全保护单位所有执法人员的培训。
二、认真做好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工作
首先,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公路安全保护的基础工作。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对所管辖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进行调查核实、登记造册,绘制地图,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建设单位应该将公路路产登记造册后,移交给公路管理机构。
其次,要做好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工作。《条例》在《公路法》的基础上,对涉路施工行政许可进行了具体化,明确了建设单位申请涉路施工应当提交的材料,作出行政许可的时间和涉路施工完毕后,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等,公路管理机构在进行涉路施工行政许可时,要做到许可前、许可中、许可后全过程把关,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三、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协调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要在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划定并公告。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控制区标准,防止公路“街道化”和“马路市场”的形成。要督促公路管理机构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监管,严禁违法建筑的出现。
四、认真做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
在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方面,《条例》从车辆的生产、销售、登记、改装、装载、运输等多个环节加强对货运车辆的管理,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要求车辆生产厂家按照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确保货运车辆装载合法;而且,授权公路管理机构采取流动治理与固定检测相结合的办法,加强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对乡道、村道的保护授权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不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因此,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建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加大超限运输车辆的治理力度,确保公路和桥梁不受损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认真做好公路养护工作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如何规范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资质问题,一直困扰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条例》从规范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出发,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资质设定了行政许可,对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资质审查;要加强公路养护作业施工现场管理,严格遵守养护作业操作规程,确保公路畅通。
六、认真做好公路突发事件处置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条例》的规定,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要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是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任务。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重要的工作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实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贯彻实施《条例》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做好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要加强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扩大工作成果;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条例》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或向市局报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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