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常德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实施方案》和《常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公示
为落实国务院、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的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改革,根据相关法规,于2017年12月5日召开了《常德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常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听证会。此次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门(专家)代表、市民代表、出租汽车行业代表共16名进行听证,实到代表16名。经归纳整理,此次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对《方案》共提出意见建议10条,对《细则》共提出意见建议8条,现将听证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公示如下:
一、对《方案》的意见建议
1、有听证代表认为清退有偿使用费工作已完成,建议删除有关内容。
该意见予以采纳,相关内容予以删除。
2、有听证代表认为《方案》中“新增和调整运力时,经营权采取服务质量信誉为主要条件的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属于经营权管理方面的内容,建议调整至“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所属内容。
以服务质量信誉为主要条件的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主体的方式在行业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文件中已有明确,故不属于经营权管理制度的改革内容。在新增和调整运力时采取招投标方式出让经营权,可以做大做强现有出租汽车企业,此措施目的属于“推进行业公司化经营”范畴。故此意见未采纳,相关内容仍保留在“推进行业公司化经营”项。
3、有听证代表建议应按国务院改革指导意见的精神,将鼓励巡游车个体经营者联合组建公司的内容纳入我市改革。
由于我市巡游车经营权依据行业管理法规均出让给企业,目前我市巡游车在法律上不存在个体经营者,又鉴于我市巡游车行业的特殊情况,规定在本轮经营期间,经营权名义上挂靠企业但实际个体经营的出租汽车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来优化巡游车公司化经营。
4、部分听证代表建议将市城区巡游车的价格体系进行调整,将启程价调整为7元(2公里),运行价调整为1.2元/0.5公里,低速等待跳表时间调整为3分钟,晚间依然上浮20%。
《方案》中已明确理顺巡游车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具体价格调整方案将由发改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同时采纳发改部门的建议,将《方案》中“巡游车继续实行政府定价”修改为“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5、有听证代表建议为提升出租汽车形象,应各地统一巡游车车型和外观,统一巡游车驾驶员服装。
由于巡游车车型、外观、驾驶员服装属于企业具体经营事项,不宜做强制规定,而且也不利于企业的个性化、品牌化经营,故该意见未采纳。
6、有听证代表认为出租汽车服务发生在驾乘双方,不应将第三方纳入考核退出机制。
考核退出机制中的第三方是独立于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行业管理部门和乘客的,其考核更具公平性,也是目前各种考核评价中普遍采用的方式,故该意见未采纳。
7、有听证代表建议网约车应有序、限量投放。
该意见已在《方案》中明确。国家对网约车实行以市场调控为主的方针,所以我市网约车数量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载能力和供求关系等因素实行调控。
8、有听证代表建议网约车的运价应远高于巡游车运价,实现网约车高品质、差异化服务。
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价格由网约车经营者根据市场和自身提供的服务自主确定,故该建议未采纳,不在《方案》中明确。
9、有听证代表建议将行业经营者和从业者纳入打击非法营运机制。
打击非法营运属于行政执法,只有法律授权的执法主体才能开展,而行业经营者、从业者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纳入打击非法营运机制,故该意见未采纳。行业经营者、从业者可以依法行使对非法营运行为的监督、举报权利。
10、有听证代表建议将税务部门、行业协会纳入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
根据我市议事协调机构成立的有关规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应按程序申报、批准,相关文件、方案中原则上不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故相关内容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和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工作班子或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明确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本地涉及出租汽车改革的工作,切实加强改革组织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对《细则》的意见建议
1、有部分听证代表认为配置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的车辆一般配置和售价较高,将间接提高网约车车辆准入标准,而且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在城市行驶时作用很小,建议不将该配置作为网约车车辆必有设备。
该意见予以采纳。将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的相关内容删除。
2、有听证代表建议网约车终端设备应具备视频监控、调取功能,以加强营运和服务监管。
由于国家未对网约车具备视频监控、调取功能有强制规定,也未授权地方制定,故该意见未采纳。网约车具备视频监控、调取功能可以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企业服务质量提升,争取更多市场,通过市场良性竞争,将有越来越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采取相应功能的终端设备。
3、部分听证代表认为承运人责任险保额偏低,建议上调为不少于60万元/座至100万元/座,而且要考虑企业车辆与个人车辆对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的不同。
该意见予以采纳。参照我市巡游车和其它城市网约车的承运人责任险投保额度,相关内容修改为“承运人责任险保额不低于60万元/座。”
4、有听证代表建议将“新能源车辆在国家规定的目录上,符合上牌标准”移至该条后面,并将“符合上牌标准”修改为“上述标准”,以避免歧义。
该意见予以采纳。原内容从该条第(五)款删除,并新增第(七)款“新能源车辆在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登记目录上,符合相关标准。”
5、有听证代表建议网约车新能源车辆和燃油车辆的准入标准应一致,并且规定续航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网约车新能源车辆除满足燃油车辆的准入标准外,还需在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登记目录上,相关内容见上条意见修改。鉴于目前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和网约车服务需求的实际情况,《细则》不对新能源车辆的续航里程做出规定。
6、有听证代表建议规定个人不能直接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而应由平台公司统一申请或申请时出具平台公司的入网意向书等证明材料,以加强对个人注册车辆的管理。
该意见予以采纳。规定个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须提交车辆所有者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拟入网意向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7、部分听证代表建议为执行国家关于新能源车辆推广的相关政策,建议提高网约车中新能源车辆的比率。
该意见予以采纳。将相关内容修改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新增注册车辆中新能源车辆不少于30%。”
8、有听证代表建议增加推进网约车公司化经营的内容,平台公司自营车辆应多于个人注册车辆,否则不予许可,以加强网约车经营管理。
由于国家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许可没有车辆数量方面的要求,此建议属于增加行政许可条件,故未采纳。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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