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交发〔2018〕9号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贺家山原种场交通运输部门,市直交通运输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5月28日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许可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改〔2015〕14号)精神,结合我市交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局行政职能未完全理顺到位之前,2018年1月1日前由市直交通运输相关单位负责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按原运行模式不变,但每月须报局行政许可办备案,局行政许可办要定期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监督检查。2018年1月1日后新增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本办法实施。
局机关相关科室负责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件1:《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事项汇总表》),按照“两集中、三到位”相关要求,归口到局行政许可办统一管理。
第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实行“窗口受理、集中办理、规范高效”和“谁办理、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分级负责原则。
第四条 交通行政许可事项按办理方式分为即办事项和承诺事项。
即办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初审合格,不需要现场踏勘或上报审批等其他法定程序,可以当场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属于即办事项。
承诺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初审合格,但需要经过现场踏勘、审核、上报或专家评估、论证等法定程序,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属于承诺事项。
第五条 成立行政许可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常务副局长及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其他班子成员任成员,根据分管行政许可的领导提议,集中研究决定涉及重大民生、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公共安全等重大交通行政许可项目。
局行政许可办负责对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受理、协同审查、统一出件、按期送达;对本系统和部门的行政许可流程进行全过程协调、管理。负责即办事项行政许可。
市直交通运输相关单位及局机关相关科室负责承办交通窗口受理的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申请人的资质和申请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做好勘验记录,提出现场勘验技术意见并出具初审意见(部分许可事项同时报局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许可事项实施过程监督及事后监管;负责许可事项的档案管理。
局机关党委负责对行政许可工作各个环节进行纪律监督,派驻局纪检组对行政许可监管责任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查处。
第六条 即办事项办理程序:窗口工作人员接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合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合规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件,并当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由窗口工作人员现场办理。
第七条 承诺事项办理程序:办理过程如实填写《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内部流转表》(附件2)。
(一)受理
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材料合规后,当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第一时间通知承办单位或局机关相关科室,记录好通知时间和被通知人。承办单位或局机关相关科室派工作人员到窗口接件,认真做好交接登记,接件人即经手人,负责该件的传递、办件返件,填写《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内部交接单》(附件3)。
(二)初审
负责承办的单位或局机关相关科室接件后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不合规的注明原因后退回窗口;合规的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评估论证等法定程序后,出具调查或现场勘验报告。经承办单位负责人或局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局行政许可办。若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应按照听证程序举行听证。
(三)复审
局行政许可办牵头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对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后退回承办单位或局机关相关科室;符合条件的呈报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签字认可。
(四)决定
由局长或局分管行政许可领导根据行政许可办汇总意见及承办单位或局机关相关科室的技术审查、现场踏勘、评估论证等意见审核,签署许可或不予许可意见,对不予许可的需填写不予许可的依据和相关理由。对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提交局行政许可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五)发件:局行政许可办根据《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内部流转表》中承办单位或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签署的意见,及时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对不予许可的,填写《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依据和相关理由,申请人签收;同意许可的,填写《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相关证照,申请人签收。
第八条 许可事项办理必须按规定的内容、权限和流程进行,各环节办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事项办理不得超过承诺时限,上一流程未办结,不得进入下一流程。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说明延长的期限及理由经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向局行政许可办递交书面延期申请,局行政许可办确认后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九条 承办单位或局机关相关科室要安排专人承办行政许可工作,落实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接件往返、文书填写等。局行政许可办负责人因公外出、休假等情况,可授权委托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行使职权。
第十条 承办单位或局机关相关科室签署意见要规范化。在签署每个审批环节的审查意见时,要明确签署自己的审查意见、姓名和时间。未签明具体审查意见的,则视同为同意意见。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事项汇总表.xls
2、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内部流转表(承诺件).xls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转表(即办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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