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服务 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交发〔2019〕8号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贺家山原种场交通运输部门,市直交通运输各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现将《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2月16日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许可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改〔2015〕14号)和《中共常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常德市交通运输局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通知》(常编发〔2019〕51号)精神,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行政审批事项一律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由交通运输局窗口统一受理,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市水运事务中心和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分别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勘验)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条 交通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实行“窗口受理、分级审查、分类审批、限时办理、统一出件”的运行规则。
第四条 交通行政审批事项按审批层级分为一类事项、二类事项和三类事项,具体分类依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事项分类表(附件1)。
一类事项是指社会影响较大,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或承办单位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应以市交通运输局的名义向社会公示并举行听证;需进行招标、拍卖、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特别程序的,由局相关部门或业务科室组织实施。一类事项按承诺件办理,由局长审批或局行政许可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后作出审批决定。
二类事项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对行政审批相对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实地踏勘、查看现场等核查程序的较为重大的行政审批事项。二类事项按承诺件办理,经内部流转审核后,由局分管负责人作出审批决定。
三类事项是指行政审批相对人申请材料齐全,办事程序简单,关联度不大,经审核符合法定形式即予以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三类事项按即办件办理,在窗口按流转程序办理,由局行政审批服务办负责人作出审批决定。
第五条 成立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常务副局长及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局其他班子成员任成员,根据分管行政许可工作负责人提议,集中研究决定涉及重大民生、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公共安全等重大交通行政审批项目。
局行政审批服务办负责市本级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申报材料初审、分类交办及办结事项的制证(文)、盖章、发证(文)等服务工作,并派员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牵头协调需集体研究的行政审批事项,督促相关单位(科室)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按权限签署审查意见;负责本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及人员的动态管理;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负责审批事项的档案管理。
市直交通运输相关单位及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承办交通窗口受理的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申请人的资质和申请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做好勘验记录,提出现场勘验技术意见并出具初审意见;负责审批事项实施过程监督及事后监管。
局安全监督科负责对审批事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审查。
局法制科负责对审批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局机关党委负责对行政审批工作各环节进行纪律监督,派驻纪检组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查处。
第六条 一类、二类事项办理程序:办理过程如实填写《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内部流转表》(承诺件、附件2):
(一)受理
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材料合规后,当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3)和《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附件4),第一时间通知承办单位,记录好通知时间和被通知人。承办单位派工作人员到窗口接件,认真做好交接登记(接件人即经手人,负责该件的传递、办件返件),填写《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事项内部交接单》(附件5)。
(二)审查
负责承办的单位接件后,与局相关业务科室开展联合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不合规的注明原因后退回窗口;合规的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评估论证等法定程序后,出具调查或现场勘验报告。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和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字后送局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通过后送局行政审批服务办汇总。若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应按照听证程序举行听证。
(三)决定
由局长或局分管行政许可工作负责人根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办汇总意见签署许可或不予许可意见,对不予许可的需填写不予许可的依据和相关理由。对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提交局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四)发件
局行政审批服务办根据《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内部流转表》中签署的审批意见,及时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对不予许可的,填写《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依据和相关理由,并送达申请人签收;同意许可的,填写《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相关证照,并送达申请人签收。
第七条 三类事项办理程序:窗口工作人员接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合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合规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件,并当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由窗口工作人员现场办理。
第八条 审批事项办理必须按规定的内容、权限和流程进行,各环节办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事项办理不得超过承诺时限,上一流程未办结,不得进入下一流程。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说明延长期限及理由经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向局行政审批服务办递交书面延期申请,局行政审批服务办确认后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九条 承办单位和局相关业务科室要安排专人承办行政审批工作,落实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的接件往返、文书填写等工作。
第十条 承办单位和局相关业务科室签署意见要规范化。在签署每个审批环节的审查意见时,要明确签署自己的审查意见、姓名和时间。未签明具体审查意见的,则视为同意意见。
窗口受理意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同意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不同意受理。
承办单位意见: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拟同意许可(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同意许可,说明依据和理由(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局业务科室意见: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同意许可(加盖科室公章);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同意许可,说明依据和理由(加盖科室公章)。
局安全监督科意见: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同意许可(加盖科室公章);经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不同意许可,说明依据和理由(加盖科室公章)。
局法制科意见:经合法性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同意许可(加盖科室公章);经合法性审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同意许可,说明依据和理由(加盖科室公章)。
局行政审批服务办意见:经审查,符合许可程序要求,同意许可(加盖科室公章);经审查,不符合许可程序要求,不同意许可,说明依据和理由(加盖科室公章)。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监督督察
派驻局纪检组负责对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服务质量、制度执行等情况实行实时监督,及时纠正问题,加强对审批工作各承办单位的监督检查,受理相关举报、投诉等。凡违反行政审批有关规定者,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