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台”第四期
为深入推进全市交通运输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增强警示作用,有效遏制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全市交通运输领域“三坚决两确保”工作目标,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曝光。
本期共曝光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10例,重大安全隐患1例。
【重大安全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描述:市交通运输局督查检查组在津市市检查时发现,津市港散货物流集散中心在建码头水域未按《航评报告》配布航标等有关通航安全保障设施,严重影响过往船舶通航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及期限:津市市交通运输局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于6月17日前在津市港散货物流集散中心在建码头水域,按《航评报告》配布航标等有关通航安全保障设施,确保过往船舶通航安全。
典型案例1:2022年3月15日9时30分,常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沅水德山水域巡查时发现,常德恒基建材有限公司在原德山街砂石场外滩水域通过自卸砂船向岸上卸载卵石。经现场询问,卸载的卵石用于公司生产,但卸货地为已关停的原德山街砂石场,公司无法现场提供港口经营许可证件,涉嫌未经依法批准从事港口经营。
经调查查明,常德恒基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15日通过自卸砂船“湘常德货3188”在原德山街砂石厂外滩卸载卵石1044吨,并组织铲车、货车进行了转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应《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三节(序号5)一般违法情形,依法给予常德恒基建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典型案例2:2022年5月9日16时15分,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方海事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常德港德山码头水域表明身份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后,登船对停泊的湘州金航18船舶进行行政检查。经查,该船《生活污水排放记录表》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2月27日期间未记录生活污水接收情况。
经调查查明,湘州金航18船舶未如实填写污染物排放作业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四节93项严重情节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船舶经营人罚款捌仟元的行政处罚。(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典型案例3: 2022年3月22日下午4时,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常德临澧服务区查获一辆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湖南境内行驶的大件运输车辆。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河南省巨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驾驶的牵引车车牌号为豫GC9755、挂车车牌号为豫GL398超大件运输车辆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河南省巨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典型案例4:2022年5月24日,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田某某使用湘JT0197巡游出租汽车在常德市武陵区朝阳路常德火车站南北广场出租汽车待客专用通道外路段载客1人。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田某某使用湘JT0197巡游出租汽车在常德火车站南北广场出租汽车待客专用通道外路段上客1人,其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责令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典型案例5:2022年5月10日15时许,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常德市武陵区滨湖路路段巡查发现李某某驾驶湘JNT133小客车载1名乘客,李某某不能提供湘JNT133小客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其行为已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李某某使用滴滴出行软件载客1人,在软件上显示起讫地为常德市武陵区临江路-华政-金天地商居小区-西北门到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李某某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一)项规定,责令李某某立即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典型案例6:2022年5月16日8时12分,桃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樊某某驾驶的湘JB0791重型自卸货车与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不符,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经调查查明,樊某某驾驶的湘JB0791重型自卸货车与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不符,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不能提供其他合法有效证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改装车辆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桃源县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7:2022年5月6日,鼎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鼎城区希尔顿酒店路段巡查时发现,施某某驾驶湘JD66189小型普通客车载有1名乘客,经询问乘客与驾驶员互不认识,且驾驶员施某某不能当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涉嫌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施某某此次运输行为是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手机接单,把1名乘客从鼎城区希尔顿酒店到鼎城区农业银行,网络平台收费7元人民币。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鼎城区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8:2022年5月15日21时30分,安乡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道路运政执法队联合高速交警在安乡高速路口进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杨某驾驶湘JHM703车上载有5名乘客,经询问乘客与驾驶员互不认识,且驾驶员杨某不能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杨某本次道路客运行为是从常德市载客5人到安乡县,议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40元归其个人所有,杨某这一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安乡县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9:2022年3月23日10时52分,安乡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在安乡县石龟山大桥路口进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熊某某驾驶湘J53R71小车上载有8名乘客,经询问乘客与驾驶员互不认识,且驾驶员熊某某不能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熊某某本次道路客运行为是从安乡县载客8人到汉寿县采血浆,议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55元归其个人所有,熊某某这一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安乡县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10:2022年5月1日8点30分,安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安乡沙河口水域巡航安全检查时,发现湘岳阳货1806涉嫌配员不足。
经调查查明,湘岳阳货1806在安乡港沙河口水域沙河口码头进行卸载砂砾作业时,未能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擅自航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其于开航前按规定配足合格船员,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安乡县交通运输局提供)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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