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台”第五期
为深入推进全市交通运输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增强警示作用,有效遏制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全市交通运输领域“三坚决两确保”工作目标,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曝光。
本期共曝光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10例。
典型案例1:2022年5月26日,安乡县交通运输局接到县安委办交办的湘汉寿危0688船舶在安乡县港口外装卸、 过驳危险货物案。
安乡县交通运输局对湘汉寿危0688船舶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在安乡县港口外装卸危险货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安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调查走访了涉案港口相关人员,并对湘汉寿货0688船舶船长周某某进行了询问,周某某主动承认了在安乡县港口外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装卸危险货物液碱的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处以罚款人民币两万元整。(安乡县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2:2022年7月15日09点30分,安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安乡沙河口水域巡航检查时发现湘岳阳货1772船舶装载砂石在安乡港沙河口水域沙河口码头进行卸载砂砾作业,涉嫌超载运输货物。
经调查查明,湘岳阳货1772船舶标准干弦为616毫米,实测干舷为420毫米,属于超载运输,该船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海事管理)第四节海事管理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湘岳阳货1772船舶开航前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安乡县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3:2022年8月16日7时19分,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方海事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金中信码头水域进执法检查时,发现湘华兴11号船舶载重线标示不清。
经调查查明,湘华兴11船舶载重线标示不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海事管理第17项一般情节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船舶经营人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典型案例4:2022年8月23日9时54分,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方海事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德山千吨级码头水域执法检查时,发现停泊的湘岳阳货1523船舶进出岳阳港区未进行报港。
经调查查明,湘岳阳货1523船舶未按规定报告进出港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海事管理第233项严重情节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船舶经营人壹万肆仟元的行政处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典型案例5:2022年5月13日,石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石门县楚江街道龙凤社区一分厂五组公路路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湘J6C639罐车涉嫌超载运输。湘J6C639罐车是在石门县鸿星瑞建材有限公司装载混凝土并在磅房进行了过磅,该公司涉嫌对该车超载放行出厂。
经调查查明,湘J6C639罐车系3轴货车,连轴带货超限标准是25吨,石门县鸿星瑞建材有限公司给该车过磅的磅单显示毛重31.7吨,该车超限6.7吨,属超限运输,石门县鸿星瑞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石门县鸿星瑞建材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石门县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6:2022年7月3日8时12 分,桃源县交通运输局在桃源县漆河镇仙鹤路段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魏某某驾驶的赣C·3L096重型自卸货车与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不符,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经调查查明,魏某某驾驶的赣C·3L096重型自卸货车与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不符,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不能提供其他合法有效证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改装车辆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桃源县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7:2022年6月24日8时48分,安乡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在安乡黄金海岸茶楼路口进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湘JD00588小车上疑似载有1名乘客,经询问乘客与驾驶员互不认识,且驾驶员刘某某不能当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它有效证明,涉嫌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刘某某此次运输行为是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手机接单,把1名乘客从大鲸港送到金鹏宾馆,网络平台收费8.71元人民币,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71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安乡县交通运输局提供)
典型案例8:2022年08月18日,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河洑大队在常德市长张高速路段现场查获后移交案,彭某某驾驶浙CS18M8小客车载7名乘客从江苏省无锡市准备送往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花垣县,双方协议到达目的地后一共收取2500元车费。而驾驶员彭某某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其行为已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彭某某驾驶浙CS18M8小客车载7名乘客从江苏省无锡市准备送往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花垣县,双方协议到达目的地后收取2500元车费,归当事人彭某某所有,其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彭某成立即改正,停止违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元整的行政处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典型案例9:2022年08月09日,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柳叶湖汽车站南门口路段现场巡查时发现曹某驾驶湘J0CZ48小车使用滴滴出行软件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曹某当场不能提供湘J0CZ48小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它有效证明,其行为已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经调查查明,曹某此次运输行为是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接单,运送1 名乘客,在软件上显示的起讫在为洪江街柳叶湖汽车站南门到三闾路锦天东城明珠,曹某使用湘J0CZ48小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185项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责令曹某立即停止违法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典型案例10:2022年07月13日,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常德市武陵区朝阳路常德火车站南北广场外路段巡查时发现姚某某驾驶湘JM7898小车使用滴滴出行软件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姚某某当场不能提供湘JM7898小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它有效证明,其行为已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姚某某使用滴滴出行软件载客1人,在软件上显示起讫地为田小波厂对面到柳叶湖汽车站--下车点,姚某某驾驶的湘JM7898小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185项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责令姚某某立即停止违法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供稿:刘智敏
审核: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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