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台"第十七期
第十七期
为进一步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增强警示作用,有效遏制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曝光。
本期共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7例。
案例一:2020年7月3日,临澧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邵启清、刘云华在依法执行公路巡查中发现我县境内X067线右侧3K+600-3K+633.5米处新增平面交叉道路一道,此新增平面交叉道口未见到许可申请,遂邀请临澧县停弦渡镇政府公路专干黄青山作为见证人,对此案开展调查取证。
通过实地勘查、调查取证发现,该道口宽度为33.5米,长度为70米,未向公路管理部门进行许可申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公路原状,并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
案例二:2020年10月14日10时10分,安乡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安乡县子龙车站路口进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湘FPW823起亚牌小车上载有2名乘客,互不认识,且驾驶人刘某智不能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也不能提供其它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刘某智本次运输行为是从安乡送到岳阳,通过滴滴平台收取135元车费归刘某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三:2020年7月21日,鼎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受湖南省高警局常德支队武陵大队移交湘JBD571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营运案件,且当事人严某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严某本次运输行为是在安乡县城上车乘客6人,目的地是常德市区,议定收取每人40元车费归其本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四:2020年7月23日,鼎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受湖南省高警局常德支队武陵大队移交湘JN6788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营运案件,且当事人陈某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陈某本次运输行为是在安乡县城上车乘客6人,目的地是常德市区,议定收取每人35元车费归其本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五:2020年6月5日,鼎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受湖南省高警局常德支队武陵大队移交湘J9M131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营运案件,且当事人万某程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万某程本次运输行为是在安乡县城上车乘客2人,目的地是常德市区,议定收取每人40元车费归其本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六:2020年10月14日10时15分,安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唐洪、吴鲲、周勇、周文清等在安乡港长岭洲水域巡航安全检查时,对停靠在安乡港长岭洲水域乔兵所属鄂荆州货华兵8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执法人员登船后亮证执法,该船《内河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显示应配备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4个,而该船只配备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1个,造成该船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并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下册)第九十四条一般情形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人民币肆千元整。
案例七:2020年8月22日10点10分,安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杰、周勇、唐洪、吴鲲等在安乡港沙河口水域巡航安全检查时,发现装载河沙的鄂荆州华鑫货666停泊在沙河口码头,其实际吃水线以上未发现其载重线标志。执法人员陈杰、周勇、唐洪、吴鲲上船要求船方配合执法检查,并出示行政执法证。通过查验其《船舶载重线证书》(船舶识别号CN20037340107)数据记载,该船B级航区法定干舷记载为710mm,经现场实测该船船舯部载重线标志处左、右舷实际干舷分别为340mm 、260mm。认定为超载运输。2020年8月22日14时25分,鄂荆州华鑫货666主动卸载超载河沙,保留了足够干舷。经过安乡县交通运输局水运事务中心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后认为:当事人松滋市鑫港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鄂荆州华鑫货666的超载运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但当事人主动到指定地点卸载超载河沙,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端正并能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形符合《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供稿:刘智敏
审核:罗云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0月23日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