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典型案例和重大事故隐患“曝光台”第十三期
为进一步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增强警示作用,有效遏制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曝光。
本期共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8例。
案例1:2020年7月31日,汉寿县交通运输局接群众投诉:常德市五星投资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巡游出租车湘JY3879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从事出租经营。经调查查明:2020年7月31日16时30分许,乘客在汉寿县龙珠湖公园乘坐湘JY3879巡游出租车,去往汉寿县十字街中国银行附近,出发后当班驾驶员谢某在整个行程没有使用车载计程计价设备进行行程计价,到达乘客指定地点后,驾驶员谢某也没有向乘客出具相关收费票据,向乘客收取了8元乘车费,情况属实。当班驾驶员谢某其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三、四项的规定,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对常德市五星投资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当班驾驶员谢某作出责令改正违规行为决定,对常德市五星投资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作出处罚款壹仟元整。
案例2:2020年8月5日14时30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在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德山大队接受移交湘G17617小型商务客车涉嫌从事非法营运案件,且当事人赵某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赵某本次运输行为是从长沙市搭载乘客5人(其中2名乘客为家属未收费)运送到慈利县,与
车上其他3名乘客议定送到指定地点后每人收取一百二十元至一百五十元人民币归其本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3:2020年8月12日22时30分,安乡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在安乡高速收费站路口接受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武陵大队移交的湘A·5Z01G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涉嫌从事非法营运案件,且当事人杨某华不能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也不能提供其它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杨某华本次运输行为是从长沙搭载3名乘客送到安乡,议定收取每人150人民币归其本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案例4:2020年7月13日,安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周彪、王勇等人接受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武陵大队移交湘F18B92小车涉嫌非法营运案件。且当事人唐某强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
效证明。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唐某强未取得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湘F18B92小车,从岳阳东站载客3人到安乡中医院,议定共收取385元车费归其本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5:2020年7月13日,安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周彪、王勇等人接受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武陵大队移交湘A602GX小车涉嫌非法营运案件。且当事人李某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李某未取得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湘A602GX小车,擅自从常德市载客1人至安乡县,议定收取58元车费归其本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6:2020年7月16日,安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周彪、王勇等人接受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武陵大队移交湘JFM782小车涉嫌从事非法营运案件。且当事人廖某云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廖某云未取得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使用湘JFM782小车,从长沙市载客3人至安乡县,议定每人收取100元归其本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7:2020年8月12日,安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唐洪、吴鲲、周勇、李立新等在安乡港长岭洲水域进行安全巡航检查时发现“湘安乡货宏达1”准备停靠晋煤金牛码头卸载煤炭,执法人员在查验该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及人证对照后发现缺少二类驾驶员1名。
经调查查明,该船当班驾驶郑某金只提供船上二类船长、二类轮机员2人的适任证书,因该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法定规定为3人,经人证对照后发现缺少二类驾驶员1名。属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法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案例8:2020年8月12日,桃源县交通运输局水运事务中心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桃源县木塘垸乡长堤村十二组村民周某棋在桃源县沅江河岸(陬市镇大码头)进行作业,其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使用桃源港陬市港区港口岸线159米。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周某棋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港口岸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供稿:刘智敏
审核:罗云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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