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典型案例和重大事故隐患“曝光台”第十二期
为进一步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增强警示作用,有效遏制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曝光。
本期共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7例。
案例1:2020年6月24日,安乡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周彪、王勇等人接受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武陵大队移交湘JEF232小型客车涉嫌从事非法营运案件,且当事人杨海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杨海本次运输行为是从长沙市载客3人至安乡县,议定每人收取100元归其本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2:2020年6月24日,安乡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熊拥锋、周彪等人接到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武陵大队移交湘JDN180小型客车涉嫌从事非法营运案件,且当事人张杰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张杰本次运输行为是从长沙市载客3人至安乡县,议定每人收取100元归其本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3:2020年6月29日,安乡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周彪、王勇等人接到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武陵大队移交湘HWA583小型客车涉嫌从事非法营运案件,且当事人候锡军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候锡军本次运输行为是从常德市载客1人至安乡县,议定收取58元车费归其本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4:2020年6月29日,安乡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周彪、王勇在安乡县子龙车站路口,现场查获湘JR0203小型客车涉嫌从事非法营运案件,且当事人杨璋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杨璋本次运输行为是从安乡县载客2人到长沙市,议定收取每人100元车费其本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5:客运车辆违规站外上客案
2020年5月1日上午9时10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在汉寿县龙阳南路路段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刘某驾驶汉寿县畅兴运输有限公司湘J35065班线客车,从汉寿县汽车总站发班至毓德铺镇,行驶途径龙阳南路车站外路段停车搭载1位乘客。汉寿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例行检查,经检查核实,汉寿县畅兴运输有限公司湘J35065客车驾驶员刘某其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未按批准客运站点停靠、站外上下旅客。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六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对驾驶员刘某作出责令改正违规行为,对汉寿县畅兴运输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6:2020年7月1日,鼎城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接受湖南省高警局常德支队河洑大队移交湘U69501小型普通客车涉嫌从事非法营运案件,且当事人杜胜成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杜胜成本次运输行为是从长沙市载客7人,目的地是龙山县,议定车费是每人200元归其本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7:2020年6月24日,鼎城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接受湖南省高警局常德支队河洑大队移交湘GH6201小型普通客车涉嫌从事非法营运案件,且当事人王文辉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王文辉本次运输行为是从长沙市载客6人,目的地是慈利县,议定车费是每人100元归其本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供稿:刘智敏
审核:罗云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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