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典型案例和重大事故隐患“曝光台”第十一期
为进一步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增强警示作用,有效遏制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曝光。
本期共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8例。
案例1:2020年6月28日10时40分,鼎城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在常南汽车总站现场查获刘庆武驾驶湘GJ0390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且刘庆武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刘庆武本次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是从桑植县载客6人到长沙市,议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壹百伍拾元车费归其本人所有,刘庆武的这一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2:2020年6月27日,鼎城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接到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河洑大队在常德市长张高速河洑收费站路段现场查获田振军驾驶湘UF8399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移交案件,且田振军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田振军本次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是从龙山县载客6人到长沙火车站,议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壹百伍拾元车费归其本人所有(其中一人为其亲叔叔未收钱),田振军的这一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3:2020年7月13日22时48分,安乡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接到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武陵大队在杭瑞高速安乡收费处现场查获唐永强使用湘F18B92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移交案件,且唐永强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唐永强本次运输行为是从岳阳送到安乡,议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包车费(计价器显示)383.53元人民币归其本人所有,唐永强的这一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4:2020年6月29日21时10分,安乡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接到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武陵大队在杭瑞高速安乡收费处现场查获刘贤开使用湘JD5853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移交案件,且刘贤开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刘贤开本次运输行为是从长沙送到安乡,收取每人100元人民币归其本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5:2020年7月13日22时15分,安乡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接到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武陵大队在杭瑞高速安乡收费处现场查获李智使用湘A602GX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移交案件,且李智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李智本次运输行为是从常德火车站送到安乡,收取每人45元人民币归其本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6:2020年7月17日17时35分,安乡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在安乡县国际商贸城路口进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湘JS0160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上载有7名乘客,互不认识,且驾驶人吴其全不能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也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吴其全本次运输行为是从常德万达广场送到安乡,收取包车费220元人民币归其本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案例7: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案
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是指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公路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公路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并根据以上设备记录的信息,经认定违法事实后,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治超管理模式。临澧县交通运输局先后在G207、林夹公路、临佘公路设置了三套非现场公路治超执法设备,实现对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从人海战术到科技治超的转化,强化了科技治超手段,提升了信息化治超水平。
2020年6月23日,第一份《临澧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交处罚决定〔2020〕096号)送达到湘J56056车主夏某的手中。决定书中清楚地写明:夏某于2020年6月16日16时26分许,驾驶湘J56056自卸货车满载岩粉,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从新安运往合口途经合口群丰加油站路口时,被非现场执法摄像头查获。夏某本次运输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案例8:水上污染物排放未按规定记录案
2020年6月16日,常德市交通运输局水运事务中心直属管理处执法人员在德山港区巡航检查时,发现南县祥顺航运有限公司祥顺6688号船舶的《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自2020年5月5日后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 。
2020 年6月7日,常德市交通运输局水运事务中心直属管理处执法人员在德山港区巡航检查时,发现汉寿县明波船舶航运有限公司所属湘汉寿货1588号船舶的《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自2020年4月18日后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
经调查核实,祥顺6688号、湘汉寿货1588号两船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处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供稿:刘智敏
审核:罗云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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