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典型案例和重大事故隐患“曝光台”第九期
为进一步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增强警示作用,有效遏制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曝光。
本期共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10例。
案例1:2020年5月29日,石门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吴洪波、白紹伟等人石门县维新镇中心学校公路路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现场查获覃道甫使用湘JBF072轻型仓棚式货车涉嫌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且覃道甫不能当场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也无法当场提供其它有效证明。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覃道甫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2:2020年6月1日,汉寿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接到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德山大队在常长高速太子庙服务区现场查获王云使用湘J137E1小型轿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移交案件,且王云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王云本次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是从常德市宏达宾馆载客3人到长沙市城区,议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壹佰元车费归其本人所有,王云的这一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3:2020年5月21日,桃源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接到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桃花源大队在桃花源服务区现场查获彭景彪使用湘UP9006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移交案件,且彭景彪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彭景彪本次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是从长沙市载客4人到吉首市,议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150元车费归其本人所有,彭景彪的这一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4:2020年5月25日,桃源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接到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桃花源大队在桃花源服务区现场查获吴浩使用湘G13923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移交案件,且吴浩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吴浩本次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是从张家界载客4人到长沙市,议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100元车费归其本人所有,吴浩的这一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5:2020年5月21日,常德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接到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河洑大队在热市服务区现场查获向文敏使用湘UP0567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移交案件,且向文敏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向文敏本次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是从长沙市载客6人到龙山县,议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壹佰捌拾元车费归其本人所有,向文敏的这一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6:2020年4月21日,常德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接到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德山大队现场查获陈集华使用湘J62699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移交案件,且陈集华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陈集华本次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是从常德市载客3人到长沙市,议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壹佰元车费归其本人所有,陈集华的这一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7:2020年4月22日,常德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接到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德山大队现场查获梅海使用湘JC588M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移交案件,且梅海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梅海本次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是从常德市载客3人到长沙市,议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壹佰元车费归其本人所有,梅海的这一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8:2020年5月8日,常德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接到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河洑大队现场查获陈宏耀使用湘GL7760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移交案件,且陈宏耀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陈宏耀本次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是从长沙市载客6人到慈利县,议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壹佰贰拾元车费归其本人所有,陈宏耀的这一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9:2020年5月10日,常德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接到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河洑大队现场查获杨贵军使用湘UM1117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移交案件,且杨贵军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杨贵军本次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是从长沙市载客6人到龙山县,议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贰佰元车费归其本人所有,杨贵军的这一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10:2020年4月28日,常德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接到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德山大队现场查获李明洋使用湘JCQ396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移交案件,且李明洋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李明洋本次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是从常德市载客5人到长沙市,议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壹佰元车费归其本人所有,李明洋的这一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供稿:刘智敏
审核:罗云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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