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典型案例和重大事故隐患“曝光台”第八期
第八期
为进一步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增强警示作用,有效遏制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曝光。
本期共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7例(道路运输违法违规典型案例4例,水路运输违法违规典型案例3例)。
一、道路运输违法违规典型案例4例
案例1:2020年6月1日甘成泉驾驶湘AWOS46小型普通客车通过“黄牛”联系的乘客,在长沙西站老收费站处上车乘客5人,另两个乘客是亲戚没收费,目的地是湘西州永顺县,车费是每人80元。于2020年6月1日18时20分被湖南省高警局常德支队桃花源大队因涉嫌非法营运被查扣,18时40分由湖南省高警局常德支队桃花源大队因甘成泉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移交给鼎城区运管处立案查处。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甘成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2:2020年5月27日晚10时40分,安乡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在岳常高速公路接受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武陵大队移交湘A910VD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涉嫌从事非法营运案件,根据移交现场录像发现湘A910VD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上载有4名乘客,且驾驶人易国庆不能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也不能提供其它有效证明。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易国庆本次运输行为是从长沙载客到安乡,收取每人一百元人民币归其本人所有。易国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3:2020年5月27日晚10时20分,安乡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在岳常高速公路接受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武陵大队移交湘A14R38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涉嫌从事非法营运案件,根据移交现场录像发现湘A14R38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上载有三名乘客,且不能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也不能提供其它有效证明。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谢朝洋本次运输行为是从长沙市载客到安乡县,议定收取每人一百元人民币归其本人所有,谢朝洋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案例4:2020年5月12日,石门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陈硕、覃毅等人根据群众举报,在石门县南北镇烟草站院内现场查获常德市通达驾校教练员陈庆利用大众牌湘J·JD29(学)教练车正在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而陈庆不能当场提供在石门县南北镇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相关证件,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为此,石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
经调查查明,常德市通达驾校未经许可擅自在石门县南北镇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立即关闭培训场所、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二、水路运输违法违规典型案例3例
案例5:2020年6月2日9点10分,安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杰、吴鲲、田友谊、周勇等在安乡港大鲸港水域安全巡航检查时,发现安乡县芦苇管理站涉嫌未办理岸线使用证、擅自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起卸芦苇。
经调查查明,安乡县芦苇管理站未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设施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6:2020年04月03日9时20分,临澧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万绍兵、乔光红在澧水临澧段水域现场检查时,发现正在该水域采砂作业的“湘临澧工1009”号船舶涉嫌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经调查查明,“湘临澧工1009”号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王本友)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案例7:2020年04月02日8时15分,临澧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万绍兵、乔光红在澧水临澧段水域现场检查时,发现正在该水域采砂作业的“湘临澧工1007”号船舶涉嫌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经调查查明,“湘临澧工1007”号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杨祖桂)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供稿:刘智敏
审核:罗云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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