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台”2021年第一期
为深入推进“打非治违”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增强警示作用,有效遏制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曝光。
处理措施:由澧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立即责令张畔渡渡口及相关船舶经营人立即停止超航线、超范围从事水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
重大安全隐患2:澧县X146线K0+120到K0+150,右侧临水存在安全隐患。
处理措施:由澧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养护部门在20天内安装护栏,将隐患整改到位。
重大安全隐患3:G207线K2911+580M护栏损坏。
处理措施:由鼎城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在15日以内更换损坏护栏,将隐患整改到位。
重大安全隐患4:G353线K1369+900钢护栏损坏。
处理措施:由鼎城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在15日以内更换损坏护栏,将隐患整改到位。
典型案例1:2021年02月19日 06时48分,临澧县万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湘J5C765六轴载货汽车,途经临澧县S305线K82+500M佘市镇非现场执法监控检测区域路段时,被临澧县交通运输局设置的不停车超限动态自动称重检测系统拍摄记录。记录显示:湘J5C765为六轴载货汽车、车辆总重66.84吨、超限17.85吨、此车核定载重质量为49.00吨、总重超限率36.4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湖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实施办法(试行)》(湘交路政规〔2020〕4号)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
典型案例2:2021年1月28日16时20分,安乡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联合高速交警在安乡高速收费站路口进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湘J978HM小车上载有5名乘客,互不认识,且该车驾驶员郑某方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它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郑某方本次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是从安乡载客5人到岳阳,议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80元归其个人所有,郑某方这一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典型案例3:2021年1月19日23时,安乡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联合高速交警在安乡高速收费站路口进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湘A29TN1小车上载有3名乘客,互不认识,且该车驾驶员黄某卫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它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黄某卫本次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是从长沙载客3人到安乡,议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150元归其个人所有,黄某卫这一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典型案例4:2021年2月5日11时30分,鼎城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接到湖南省高警局常德支队武陵大队在常岳高速鼎城区周家店收费站路口现场查获刘某刚使用湘JMQ283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移交案件,且刘某刚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它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刘某刚本次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是从长沙载客4人到津市,议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120元归其个人所有,刘某刚这一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典型案例5:2021年1月7日17时45分,鼎城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接到湖南省高警局常德支队武陵大队在太阳山高速路路口现场查获聂某使用湘JN9790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移交案件,且聂某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它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聂某本次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是从安乡载客4人到常德市区,议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40元归其个人所有,聂某这一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典型案例6:2021年2月24日,桃源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苏勇、郭林、刘年宜等在杭瑞高速桃花源服务区与桃花源高速交警大队联合执法时,发现葛某平驾驶湘UAE856的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载有6名乘客,且该车驾驶员葛某平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它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葛某平本次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是从吉首载客1人到长沙(同车另5名乘客为葛某平的亲戚及熟人,未收取费用),议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乘客200元归其个人所有,葛某平这一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典型案例7:2021年2月25日16时25分,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刘军发、张海清在沅水常德市武陵区夹街水域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停泊在沅水常德市武陵区湘航夹街码头水域的久春0009、湘常德货2128占用主航道。经调查查明,久春0009、湘常德货2128占用沅水主航道泊船遮挡了右岸航标,危害了航道通航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分别对两船的船舶经营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供稿:刘智敏
审核:罗云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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